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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守杰老师总结的250个考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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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7-11-28 22:12: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题型为客观题,分值估计为7、8分左右。
      1.经济法事实
      (1)事件(2)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胁迫、欺诈
      3.可撤销民事行为特征
      举例:A、B二人有一个为民事行为,发生时间为4月1日。B对行为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B可以变更、撤销、
    不撤销。4月20日B向法院申请撤销,法院4月30日依法撤销行为。
      (1)时效为1年。合同:自知道之日起;民事行为:自成立之日起。
      (2)可撤销行为在本质是有效的,被撤销视为无效行为
      4.代理特征
      5.授权
      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6.滥用代理权及无权代理
      7.无权代理对应法律后果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8.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及其实现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9.仲裁法适用范围 
      10.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11.仲裁裁决。
      (1)仲裁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3)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2.行政复议适用范围
      13.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14.诉讼时效期间
      15.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16.判决与裁定上诉时间:“10天”

    “15天”


    章 公司法律制度
    本章考综合题或简答题,分值为20分左右。
      1.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则公司债权人可以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
      3.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无效与撤销
      4.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5.股东出资形式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6.公司变更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增加注册资本:从足额缴纳之日起(2)减少注册资本:从公告之日起(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不需要变更。
      7.年度检验时间:3月1日至6年30日
      8.出资期限
      9.货币出资
      举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分期出资:20%、2年,货币出资:30%
      10.出资不实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1.股东分红权
      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合伙人: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合营:认缴→不同步按实际缴纳
      中外合作:约定
      12.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区别
      (1)投资计划、投资方案(2)是否包括职工代表
      13.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
      14.有限责任公司在开会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别有规定除外。
       出资 分红 表决权
         A 4 3 4
         B 3 3 4
         C 3 4 2
      1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
      16.规模较小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17.监事会职权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18.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别规定:第一条及第五条重点
      19.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
      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0.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
      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长由国资委指定
      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会主席也是指定的。
      2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举例:A、B、C、D股东成立甲有限责任公司,D将出资对外转上E。
      同意:超过30日未答复的;不购买、不同意。
      优先权:约定→协商→出资
      股东会:不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

    2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60天”“90天”
      23.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及认股人抽回出资的规定
      2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25.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
      26.股东临时提案权:“3%”“10天”
      27.股东大会的决议
      (1)担保:回避、出席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2)特别:④+①,经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3)一般: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是否包括职工代表(2)董事长产生方式必须是选举产生(3)临时董事会召开条件(4)董事会决议对公司造成损失,怎样赔偿(5)会议召开条件决议通过方式,全体过半数同意
      29.上市公司超过30%属于特别决议
      30.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关联董事回避
      31.股份有限公司回购
      32.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禁止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而非董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34.股东诉讼
      35.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36.通知债权人
      (1)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7.公司解散的原因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8.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组成
      39.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的处罚
      虚假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15%的罚款。
      抽逃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15%的罚款。
      40.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举例:A、B、C、D股东成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为20%及2年规定,货币为30%。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表决权、分红权。出资形式;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担保:法人人格否认、股东诉讼。
      (1)召开董事会:一般决议:全体过半数;对关联关系的表决: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2)股东大会:3%股东临时提案权、不得对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如何作出决议:担保决议、特别决议、普通决议(3)股份公司回购的情形(4)股东诉讼:1%(5)股份转让:P247(6)上市公司重大事件(7)上市公司出具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承担问题。


    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注册资本并无最低要求。
      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财产清偿顺序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4)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5)注销登记
      参照教材【例3-8】P111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5.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6.合伙企业哪些事项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合伙人之间相互转让财产份额;
      (2)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出资时,需要通知;
      7.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8.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10.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1.某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清偿
      12.退伙的分类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关于除名。《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例如:A、B、C、D四个合伙人,成立合伙企业甲,C、D两个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时,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1000万元的债务;在债务清偿时,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由C、D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4.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15.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16.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17.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8.有限合伙利
      19.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0.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1.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
      22.合伙人性质转变
      23.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
      24.合伙企业清算
      25.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如:A、B、C、D四个合伙人成立甲有限合伙企业,A、B为普通合伙人,C、D为有限合伙人;
      ①出资:劳务、法人
      ②转让: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的不同处理
      ③出质: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出质的不同处理
      ④执行: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⑤限制:对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限制。
      ⑥交易
      ⑦从事竞争业务
      ⑧部分:损益部分承担问题
      ⑨个人:某个人债务清偿
      ⑩企业:企业债务清偿:先企业后个人。
      ⑾连带责任


    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1.投资项目
      2.股权并购时,由并购以后企业继承债权债务
      3.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4.并购价款出资期限
      (1)并购股权:法国人直接并购甲公司60%的股权,并购价款1200万美元,并购股权比例超过25%。一般情况下,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如果分期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爆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

    如果法国人仅并购了20%的股权,法国人用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甲为境内公司,准备增资6000万,法国人认购增资部分的60%,认购3600万,甲认购40%即2400万。甲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2007年4月1日。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即6000*20%=1200万。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3)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投资者应当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
      举例:法国乙公司并购境内甲公司的设备,需要支付120万美元。境内丙公司货币出资280万美元,与法国乙公司设备外加100万美元组成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共500万美元。这120万设备收购价款,一般情况下,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如果分期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爆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对货币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运营该资产的:
      ①对与该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②其余部分的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5.反垄断审查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当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6.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关系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7.[例4-10]
      在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拟订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草案中,下列有关出资方式的约定,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通过乙公司提供财产担保从银行贷款作为出资
      B.甲公司以已作抵押的厂房作为出资
      C.乙公司以人民币现金作为出资
      D.乙公司以收购甲公司30%的资产作为出资
      [解析]正确答案为D。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言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故A选项错误;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故B选项错误;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故C选项错误。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布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故D选项正确。
      8.出资期限
      (1)普通出资期限
      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取决于注册资本的规模:
      (1)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2)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2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4)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2)收购价款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
      9.出资转让
      10中外合营企业董事会
      (1)最高权利(2)董事长及副董事长产生方式(3)董事任期(4)会议召开条件(5)董事会职权
      11.董事会通过事项由出席一致通过
      12.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可向出资人分配的利润,按照合营企业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中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13.[例14-20]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资源共享经营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中,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有( )。
      A.减少注册资本
      B.合营一方向他方转让部分出资额
      C.延长合营期限
      D.在国际市场上购买机器设备
      [解析]正确答案为:ABC。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故A项正确;合营企业一方向他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故B项正确;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经申请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合营期限可以延长故C项正确;在国际市场上购买机器设备,属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故D项不正确。
      (1)设立(2)增资注册资本要核准/减少注册资本要批准(3)转让出资要批准(4)延长期限要审批采购物资、销售产品可以由企业自行决定,无须批准。
      14.[例4-22]甲公司为依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为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下列有关甲乙两公司区别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甲公司的股东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而乙公司的股东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B.甲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而乙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
      C.甲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万元,而乙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低于人民币3万元
      D.甲公司股东的出资必须在公司成立时一次缴足,而乙公司股东的出资可以分期缴付
      [解析]正确答案为B。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出资。因此,只有B项正确。
      举例:A、B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甲,取得营业执照当天,实收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20%,总期限不得超过2年。A、B成立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当天,实收资本可以为零,分期出资,前三月不得低于各自的15%。

    总期限是1年~3年,取决于注册资本的多少。
      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所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根据是否取得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企业,合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损益;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承担损益。
      16.中外合作企业董事会特别决议
      合作企业委托第三个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输变更登记手续。
      17.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
      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18.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难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输变更登记手续。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19.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20.外资企业解散
      21.[例4-30]下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的表述中,符合我国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的待业必须在合同中约定经营期限,有的行业可以在合同中不约定经营期限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合同中订明
      C.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批机关批准
      D.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加收完毕的,合作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不再延长
      [解析]正确答案为ABCD。根据有关规定,兴办的合营企业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应当在合营全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待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故A选项正确。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在延长。故BD选项正确。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为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故C选项正确。
      外资企业需要审批:(1)设定(2)注册资本(3)抵押、转让(4)合并分立(5)人民币利润(6)经营期限
      举例:甲为境内公司,将60%股权转让法国乙公司,①并购价款为1200万美元,支付期限的规定②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关系③反垄断审查④并购后,依法变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转让出资等问题。


    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1.整个的破产程序中可以上诉的裁定只有:(1)不予受理;(2)驳回申请。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对于继续履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而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需要经过法院的许可。
      对于解除合同,可以主动提出解除;视为解除的情形:一是在2个月内没有通知对方;二是对方催告了,但是在30日内没有作出表示;三是要求对方履行,但是没有按照对方的要求提供担保;对方因为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是可以申报债权的。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5.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员的报酬是由人民法院确定的。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6.管理人的职责(P196)
      7.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某些行为时,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P197)。
      8.撤销权(P199)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9.个别清偿的撤销(P20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10.债务人的无效行为(P201)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11.其他由管理人依法处理的债务人财产(P203)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1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3.债权申报的期限(P207)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注意单选题)。
      14.债权申报的要求(P208)
      15.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16.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
      17.临时债权人会议召开条件。


      18.债权人会议的职权(P211)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19.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0.重整期间(P215)


      (1)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2)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3)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如抵押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6)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21.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注意单选题)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2.掌握课本的217页的例5-11。
      23.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24.和解协议的通过: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5.掌握课本的219页的[例5-12。
      26.和解协议的效力(P219)


[ 本帖最后由 古木西风 于 2007-11-28 22:1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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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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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7-11-28 22:12:46 |只看该作者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7.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28.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9.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30.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
  (1)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注意单选题)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2)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注意单选题)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1.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予以清偿,破产企业未偿清余债的责任依法免除。但是自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之日起的2年内,对某些行为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P226)。


章 证券法律制度
1.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属于公开发行。
  2.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资金,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3.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P240)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募集资金的用途:(P240)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4.证券的承销(P243)
  (1)只要证券面值超过5000万的,必须成立承销团。
  (2)包销期限最长不超过90天。
  (3)证券公司自己不能预留。
  (4)70%的考点(低于70%的视为发行失败)。
  5.封闭式基金中的80%的考点(P245)。
  6.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P247)
  
  (1)发起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4)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
  (5)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6)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后,其所持该发行人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书面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

  (7)中介机构

  1)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2)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8)内幕人员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股票。

  (9)证券业从业人员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10)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P264)
  7.股票上市的条件(P251)。
  8.股票暂停上市的条件(P251)。
  9.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和公司暂停上市的问题。
  10.封闭式基金上市的问题。
  11.临时报告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解释】不包括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2.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P255)

  在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内幕人员的界定(P256)
  14.内幕信息的界定(P257)

  首先包括重大事件,在这个基础上再加上几条。
  15.实际控制权(P260)。
  16.要约收购(P261)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07-11-28 22:13:10 |只看该作者
17.在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能撤销要约。
  18.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P262)。

  19.证券公司经营课本的268页倒数第三段中的第①项至第③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第④项至第⑦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④项至第⑦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20.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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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2-10-11 12:52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4#
    发表于 2008-5-28 22:29:16 |只看该作者
    郭守杰老师总结的250个考点
    很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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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10-11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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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5#
    发表于 2008-5-28 22:30:08 |只看该作者
    我准备今年报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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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08-5-30 10:04:39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但是考这门只有靠死记硬背

    该用户从未签到

    7#
    发表于 2009-4-9 09:29:20 |只看该作者
    学习!!!!!!!!!!!!!!

    该用户从未签到

    8#
    发表于 2009-4-12 10:07:04 |只看该作者

    什么时候的哟

    什么时候的哟,好像是2007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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