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郁闷 2013-8-23 0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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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股权结构:国内房地产项目公司(下称项目公司)的唯一股东是B公司,B的唯一股东是A公司,而且A和B均是境外公司,即A投资B,B投资项目公司。
希望通过重组达到的股权结构为B公司不再直接投资于项目公司,重组方法有两个:一是取消B公司,直接改为由A公司投资于项目公司。二是由B公司投资成立境外的C公司并且将项目公司的股权转由C公司持有,即A投资B,B投资C,C投资项目公司。
请问大家认为这两种境外股权重组在国内要交所得税吗?依据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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