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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销售前,交际应酬费列支标准如何确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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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奋斗
    2017-9-21 11:07
  • 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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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6-20 05:56: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的商品房形成销售之前,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交际应酬费列支的标准如何确定?
    如果是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其交际应酬费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额的5‰。
      如果是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法未采用交际应酬费的概念,而是分别使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概念。其中招待费列支标准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 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这里的"收入"不包括预售收入,对房地产企业无例外规定。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5号)规定: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展产品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的标准扣除。取得收入以后年度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章"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有关规定执行。基于以上规定,建议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来分别核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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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09-6-20 09:27:41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09-6-25 10:31:52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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