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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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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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的商品房形成销售之前,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交际应酬费列支的标准如何确定?
如果是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其交际应酬费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额的5‰。
如果是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法未采用交际应酬费的概念,而是分别使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概念。其中招待费列支标准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 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这里的"收入"不包括预售收入,对房地产企业无例外规定。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5号)规定: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展产品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的标准扣除。取得收入以后年度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章"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有关规定执行。基于以上规定,建议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来分别核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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