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1-10-20 1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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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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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四川省税务培训中心税收业务问题及解答中的一个问题,
请问:我局在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以下情况:我局辖区一供电公司,在上级来检查时,外购一些特产用于赠送,并把这笔费用列支到"业务招待费"科目,然而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八)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情况应视同销售。
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处理?是按照视同销售补交税款吗?
解答分析 我们认为应该作视同销售处理征收增值税,同时可按取得该实物的实际成本作为业务招待费列支。
上述问题存在的问题:
1、是否属于视同销售的问题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人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或是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看上去,这里购买的土特产无偿赠送给上级领导,属于将购买的货物赠送给他人,应视同销售增值税。可是,税法上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赠送的标的必须是货物? 这里的土特产是货物吗?没有答案,增值税细则仅指明其是有形动产,同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可是,这仅是货物的形式特征,而没有对其经济属性进行界定。究竟什么是货物呢?要理解什么是货物,我们必须先引入另一个概念:物品。在关税的管理上货物与物品是一个并列的概念,但海关法及关税条例也未对其进行解释,但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货物与物品的区别:货物以贸易为目的,物品以直接消费为目的。贸易才是货物的经济属性,用于消费是改变用途,所以细则也才规定用于消费时要视同销售,如果货物有消费的属性而用于消费时就不是视同销售,而是直接的销售行为。
都知道,供电公司是销售电力的,其购买的土特产是以消费为目的,不是为了销售的。所以其将购买的货物有用于赠送,不属于改变货物的用途,不能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同理,其购买的土特产,如取得专用发票的话,也是不能抵扣的,已抵扣的要做进项税转出。
2、关于视同销售的所得税处理
退一步说,即使要做视同销售处理,该回答在所得税的处理上也是错误的。在这里,所得税法上确认的业务招待费,肯定不能仅仅是实际购买价格,如果视同销售,则必须包括相应的增值税。这是勿庸置疑的。会计制度有明确的规定。
一句话,我们立法部门在制定税法时,必须对关键性的概念予以明确,不然会让人误入歧途。就比如货物,本人在2005年之前也是将这种购买的物品用于赠送时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的,可后来越想越不对劲,后来就没有再强行处理了。并且,我的做法也和当地的税务机关取得了共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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