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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合作建房中的税收处理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12-13 20:44
  • 签到天数: 33 天

    [LV.5]常住居民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6-17 10:46: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合作建房中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 交换 ,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请问老师们:这其中怎样计算交税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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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12-24 16:33
  • 签到天数: 36 天

    [LV.5]常住居民I

    2#
    发表于 2009-6-17 15:47:50 |只看该作者
    我也想学习学习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09-7-30 11:40:56 |只看该作者
    我想请问下,要是分得房屋后出租、卖呢?是不是出租房按租赁缴纳营业税,若是出售就按出售固定资产缴纳营业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5-27 17:09
  • 签到天数: 75 天

    [LV.6]常住居民II

    4#
    发表于 2009-8-3 12:51:23 |只看该作者
    学习啊 看看是怎么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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