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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企业新31号文三大提升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2-5-16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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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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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6-15 17:09: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转自:财考网--实务频道

    呵呵,欢迎大家访问我的个人空间吆

    http://www.fdckj.com/bbs/?15442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和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被称为房地产行业的“新31号”和“原31号”。在金融危机的特殊背景下出台的“新31号”,似乎透出了更多拯救的意味。

      公平:内外资房企所得税政策统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转为自用不视同销售的政策,以前只对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效,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享受,“新31号文”则规定该政策统一向外资企业靠拢。这不仅符合企业所得税的法理原则,而且对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也是一项新的利好。

      由于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很多企业将空置房屋由出售改为长期出租或自营,自己持有物业越来越多。以前,内资企业将空置房屋转作自用被视同销售征税,给企业带来巨大税负压力。  

      “新31号文”规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不视同销售,有利于企业在销售不景气的时候通过自营、出租等方式消化空置房屋。而原外资房地产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减负:三项预提费用可税前扣除  

      “新31号文”规定,开发企业可以预提下述3项费用并在当期税前扣除。

      第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第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第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房地产项目周期长,一般为几个年度甚至更长,有些成本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前无法归集完整,但又是必须发生的。因此,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相关成本及费用在税前扣除,是为房地产企业松绑,既能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又能减轻企业税负,符合房地产行业发展现状。  

      减压:计税毛利率下调缓解资金压力  

      由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周期长,企业普遍存在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现象。  

      “新31号文”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原来规定相比,除经济适用房外,不同区域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预售计税毛利率普遍下调5个百分点。

      计税毛利率降低,意味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少,这对投资规模大、开发建设周期长的房地产开发行业来说,对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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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2-5-16 16:05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2#
    发表于 2009-6-15 17:10:19 |只看该作者

    呼呼,我有来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吆 呵呵!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1-11-28 13:56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3#
    发表于 2009-6-15 17:23:07 |只看该作者
    谢谢了,谢谢O(∩_∩)O谢谢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2-5-16 16:05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4#
    发表于 2009-6-16 15:24:59 |只看该作者
    不客气,呵呵!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09-6-17 21:59:09 |只看该作者
    总结的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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