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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暂定金和计日工费用在建造合同中的操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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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6-15 10:52: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其他的建筑财务群中有人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我给了解释,我觉得这个问题比较对于财务人员是个盲点,其中涉及了很多工程上的术语,所以转贴过来让大家进行一定的研究探讨。

施工-广东隧道<fugunihao@qq.com> 14:33:25

问题如下:

在期初确认合同预计总收入时合同的暂定金和计日工费用不列入预计合同总收入有没有支持性的资料???

施工-广东隧道<fugunihao@qq.com> 14:33:48

解答如下:



关于暂定金在菲迪克Fidic条款中的意思是provisional sum。

在菲迪克条款中关于暂定金的一些说明如下:

“暂定金额”的定义

58.1“暂定金额”是合同中包含的一项款额,在工程量清单中以该名义列出,供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或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供应,或供不可预见费之用,这项金额可按工程师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承包人有权得到暂定金额仅是按本款规定由工程师决定的与上述暂定金额有关的工程、供应或不可预见的费用额。工程师应将据本条作出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业主。

暂定金额的使用

58.2对于每一笔暂定金额,工程师有权发出指令由下列入员把这种金额用于工程施工,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

    (a)承包人,有权得到根据第52条规定确定的价值相等的金额。

    (b)由下文中定义的指定分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为此而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应根据第59.4款确定并支付。

凭证等的出示

58.3除非工程是按投标书列出单价或价格作价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出示有关暂定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帐单收据。

59.4对一切由于任何指定分包人完成的工程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承包人有权得到下列款额:

    (a)按工程师的指示并根据分包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已付给或应付给的实际价格;

    (b)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由承包人提供的有关劳务费用(如果有)或由工程师按第52条确定并按本文第58.2款(a)款规定,指令支付的费用。

    (c)关于一切其他费用和利润,按已支付或应予支付的实际价格的百分率计算,当工程量清单中对该暂定金额规定有比率时,即按承包人对该项目填写的比率计算;或者当未作此项规定时,则按承包人在投标书附录中填写的比率计算,当工程量清单中为此目的在某一专门支付项中做出规定时,也应在投标书附录中重复填写此比率。



在建造合同关于合同总收入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执行合同中因变更(施工图量差及变更设计)、索赔(各类价差及自然灾害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建造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合同预计总收入根据承包合同和业主已经认可并验工计价以后的变更、奖励、索赔来预计和变更,不得随意确定合同预计总收入,更不能通过人为调节预计总收入来进行利润调节。



所以此暂定金在没有确实用于索赔变更等不和预计事项并实际进入项目收入中时,不能作为合同预计收入的一部分。

施工-广东隧道<fugunihao@qq.com> 14:33:58

计日工项目费的概念。计日工项目费即完成按日计工工作的总费用。计日工项目包括:(1)招标

人根据需要按正常情况分别估列计日工劳务(即人工)、计日工材料、计日工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而由投标人填报单价的做法不明的零星项目;(2)单价能按有关规定或市场行情预先确定,但工程量不能预先确定,而由招标人合理给出估算工程量,投标人填报项目单价的其他项目(称“其他计日工项目”)。计日工项目的数量(或工程量),在支付及结算时均以实际发生并“签证”为准,但发生时须按定额等有关计算数量(或工程量)的尾部除外。

        计日工项目费=∑(计日工工日数量╳计日工综合单价)+∑(计日工材料数量

╳计日工材料综合单价)+∑(计日工机械台班数量╳计日工机

械综合单价)+∑(其他计日工项目工程量╳其他计日工项目综

合单价)

计日工项目是暂定项目的表现形式之一,实质实质上属于暂定金额开支的项目。所谓“暂定项目”是指数量和单价或其中之一难以参赞确定的项目,共有三种表现形式。由于计日工项目与另外两种表现形式的暂定项目在定价上的区别,因此习惯上把计日工项目单独立项,以便管理;而 把另外表现形式的暂定项目以“暂定项目”的名义归入“暂定金额”内立项(详见本办法第十条)。

“计日工”以称“散工”,一般是指按日计工的零星工作,但本办法把凡是数量(或工程量)不能预先确定而单价可以预先确定的项目统归为“计日工项目”。设定计日工项目的目的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一旦使用计日工时,能做到“有价可依”,便于支付。国际上计日工的计价通行有两种形式:一是招标时要求单纯填报计日工单价,不将计日工项目费计入投标总价,即计日工的报价不影响评标总价,这样承建商可以将计日工价格填得较高,一旦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计日工时,业主需支付较高的代价,因此“工程师”(指施工合同中约定具体身份的总监理工程师或业主工地代表)应尽量或不用计日工这种形式,因为大部分采用计日工形式实施的工程,也可以采用工程变更的形式。二是招标时在招标文件中列出计日工的“正常”估计数量(又称“名义工程量”),要求投标人填报计日工单价,计算出计日工总费用后与其他暂定金额一起列入投标总价中,参与总价竟标,以限制投标人随意提高计日工单价。本办法采用的是第二种计价形式。

关于计日工的管理,一般按下列原则在承包合同中约定:(1)除按定额等有关规定必须计算的计日工项目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未经“工程师”书面指令,其余任何工程(项目)不得按计日工施工;接到“工程师”按计日工施工的书面指令,承包人也不得拒绝。(2)除发生时须按定额等有关规定计算数量(或工程量)的计日工项目外,其余计日工项目的数量(或工程量),均以实际发生并“签证”为准。(3)计日工费用的支付与其他合同价款同期进行。(4)计日工单价的调整按合同相应条款的规定执行。



依我个人看法而言,这个计日工项目费虽然有点类似暂定金,但是在实际工程上,由于剩余工程的不可预计,而这部分工费、机械、其他项目确实是要发生的,出于客观性的考虑,应该把剩余工程量所能预计到的计日工项目费作为预计合同收入的一部分,但是这部分并不一样要沿用投标文件所报价的数据,应该根据和业主接触,还有当地经济情势,综合的理性的做一个数据预测。这样才符合建造合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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