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处桑路处长(嘉宾一)刘向勇科长(嘉宾二) 网友23571:
我单位购置的房产、土地,价值100万元,按规定契税3万元,但未取得对方发票。我单位今年将其房产土地出售150万元。
问题:1、在计算营业税时未取得上一环节的发票是否可按财税[2003]16号规定和国税函[2005]83号差额征税(150-100)*5.55%?
2、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可按扣除100万元、契税、营业税等相关税收计算土地增值税?
谢谢回复!文件依据:国税函[2005]83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上一环节是否已缴纳营业税,均应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二十)项的有关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同时,在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的管理上,应严格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嘉宾二:关于营业税: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转让购置或受让的房地产或者土地使用权可凭合法有效凭证按差额计算营业税。由于你单位未取得购置房地产的发票,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转让上述房地产在计算营业税时不得扣除,应就转让额全额计算征税营业税。关于土地增值税:转让的是房地产,如果无法提供扣除凭证的,可按照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五款或者第六款规定办理。 网友23565:
餐饮企业自己招待客户用餐和住宿是否计征营业税? 嘉宾二:
根据新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纳税,该行为若属于无偿提供不属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若有偿提供(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应申报缴纳营业税。 网友23565:
餐饮企业如果不开票用内部单据,是否就可不交营业税 嘉宾二:
餐饮企业是否缴纳营业税,是否开具发票或者开具何种票据并不是唯一判定标准。如果招待客户未取得收入且无对价关系的,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有了对价交换关系,不论开具何种票据,均属于营业税计征范围。 网友23656:
开了发票就必须交税吗?等收回款时交税可以吗? 嘉宾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或者提供劳务后开具发票,即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网友23656:
1月份开具服务业发票,可5月收回款,5月份缴税算偷税吗?有滞纳金和罚款吗? 嘉宾二:
建议尽快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税款所属期为1月的纳税申报手续,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应缴纳滞纳金。 网友23608:做家电维修地税怎么缴税,税率是多少,应都交那些税。 嘉宾一:
家电维修应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相应的在地税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具体请联系主管地税机关。 网友23750:
你好!外贸企业出口业务对外支付的佣金,依据今年的新政策是不是要计征营业税、由外贸企业代扣代缴?计税依据是所支付的佣金的全部吗?用自有外汇支付的佣金汇率怎么确定?税率按照多少执行? 嘉宾二: 你单位对外支付的佣金是否征收营业税,要看外方提供的劳务是否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的征税范围内。如果属于,若外方在境内既无机构、场所又无代理人的,由支付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计税依据为所支付的佣金的全部。用自有外汇支付的佣金汇率换算,按新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办理,即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税目税率按照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取得佣金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依5%缴纳营业税。 网友23720:
您好,我公司在外地有房产出租业务,按照规定在房产所在地缴纳营业税,租金上交青岛公司后,是否可以凭票不再缴纳营业税? 嘉宾二:
你公司异地出租房屋行为,凡未超出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期限的,无须在青岛缴纳营业税。 网友23717:
企业以自有房产对外单位投资,风险共担,是否仍然不交营业税?新营业税实施细则列举的视同应税行为中,并未列举投资行为。 网友23846:
我公司是中介服务企业,按照签订合同,只要甲方与客户完成签约,我们就可以确认收入,但是甲方只有在客户付款时才与我公司结算代理费,我们给甲方开具发票,这样账面收入和开票收入将会有差距,请问,那部分没开票的收入是否开票后在缴纳营业税 嘉宾二: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的规定,你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确认收入时间,计算缴纳营业税。 网友23868:
货运代理企业的对方开给我们的做成本的货运发票,请问做成本抵扣收入的期限是不是三个月? 嘉宾二:
该问题如果就计算营业税来说,应按计税收入与成本配比的原则处理,货代企业应及时取得公路内河全国货运统一发票并据以扣除,计算缴纳营业税。 网友23897:
您好:我公司2006年实现一笔收入,发票已开具,营业税已缴纳,但至今未收到货款,经多次催帐未成。请问是否可以确认坏账?已缴纳的营业税能否退回? 嘉宾二:
你公司发生的坏账,既不属于营业额法定调减的范围,其营业税也不属于营业税法定退还的范围。 网友23922:
从政府协议受让(非挂牌拍卖,除房地产企业外)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开发直接转让,营业税计税依据是转让价格全额还是转让价格减去从政府受让的价格后的差额?好像多数人都认为按照财税[2003]16号、国税函[2005]83号文件规定应该差额征收。但是,咨询了山东省053112366,答复是按照差额。青岛市053212366答复是不能按照差额,应该按照转让价格全额征收。不知道为什么青岛和山东省执行办法不一致,青岛市地税在青地税发[2003]166号文件中规定全额征收是否曲解了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 嘉宾二:
应就转让方向受让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计算征税营业税。就差纳税的基本理念是解决同税目间重复征税的弊端,如从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不是出让)后再转让,可就差缴税。 网友23930:
您好,普通工业企业转让从政府协议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未进行任何开发,请问应按照转让价格全额征收还是用转让价格减去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后差额征收营业税, 嘉宾二:应就转让方向受让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计算征税营业税 网友23931:
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境外企业在境内提供劳务应在我国缴纳或代扣营业税,如果境外机构或个人不需要入境只是利用互联网等远程工具为境内企业或个人提供咨询、设计等非专业技术性的普通劳务,并收取费用,是否也应在境内由付款人代扣其营业税。如果需要,请解释一下到底应如何界定劳务发生地,在现行的营业税相关规定中什么样的劳务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上述境外劳务在中国缴纳营业税,但是外国企业本国的税务机关认为其劳务完全发生在其国内,不应在中国缴纳营业税,因此造成了重复缴纳税款。 嘉宾二:关于具体问题: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境外机构或个人虽不入境但向境内企业或个人提供咨询、设计等劳务的,应当征收营业税;若在境内无机构场所又无代理人的,由付款人代扣代缴其营业税。
关于“境内”理解: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执行: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关于减免税: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免税、减税事项根据上级规定执行。 网友23948:
一家投资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主要是对外单位放贷。今年向甲单位借入100万用于对外贷款,取得利息收入10万,该笔利息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皆已缴纳,从该笔利息中又支付给甲单位利息6万,问:甲单位取得的6万利息,是否还应再交营业税?(因为在投资公司已经交过了),如果交,是否重复交税? 嘉宾二:
根据营业税现行规定,甲单位应就其取得的6万利息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网友24067:
主持人您好:我公司是文化单位,从事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业务,根据财税新政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8】114号)的文件精神,我公司享有免电影发行收入的营业税及在农村放映电影收入的营业税。请问象这种情况,我公司还需办理申请免税,再执行免税政策吗? 嘉宾二:
由于此项减免税未设定审批,根据有关规定,属于备案类减免税,可无需办理审批减免手续。 网友24081:
您好!请问:船代公司代国外船东收取的进口海运费,船东只能提供形式发票,而船代公司给国内客户开具船舶代理业代理海运费发票。此项业务中船代公司收到的形式发票可否列入营业成本税前(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扣除? 嘉宾二:
可以。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网友24174:
请问:境内外资企业承揽一境外的水下建筑工程。根据旧的营业税条例,该企业在境外承包项目,施工地在境外,劳务发生地在境外不需要交纳营业税。但新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都为营业税的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该企业为境内企业,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嘉宾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您单位应该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另根据上级新条例培训中的有关内容,此类行为将在下步采取减免税等方式解决,请注意随时查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后发布的最新文件。 网友24266:
我是胶州房地产企业,在胶州甲镇开发房地产,与胶州乙镇的一家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我是否要在胶州甲镇代扣代缴建筑公司的营业税? 嘉宾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属于建筑业营业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建筑业营业税应由胶州乙镇的建筑公司,自行在胶州甲镇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及申报缴纳。 网友24283: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取消了总包方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但在分局一般委托建设方代扣总包方和分包方的税款。假设总包工程款为100万元,其中分包为20万元,分局在委托建设方代扣税款时一般采取两种方式。方式一:开出两张发票,分别为总包80万,分包20万,对应开出两张完税证。这样总包方计提费用的基数缩小。方式二:开出完税凭证2张,总包方按80万缴税,分包方按20万缴税;总包方凭完税凭证开具100万元的发票,分包方开具20万元发票。作为总包方,100万收入,80万完税不配比,影响纳税评估。分局采用上述两种方式的都有,请问:能否统一,到底应采用哪种方式? 嘉宾二:
首先,新营业税暂行条例虽然取消了总包方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依然未变,即:总包人和分包人按照各自承揽的工程,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换言之,分包的价款其营业税的纳税人本来就是分包人,而非总包人。就本案来说,刨除委托代征因素不谈,其处理模式应为:总包人向建设单位开具100万元的发票进行工程结算,分包向总包开具20万的发票进行分包工程结算,然后总包将分包开来的发票进行营业额抵减并申报。采取委托建设方代扣总包方和分包方的税款,“方式二”符合相关规定。 网友24280: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料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是否包含在工程额内?如果不全是,哪些是必须包含在工程营业税中的? 嘉宾二:根据新的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据此,开发企业甲方供料除“设备”外,其金额均应计入建筑业营业额。 网友24290:
无偿赠与车库或车位,是否视同销售,核定营业税? 嘉宾二:该问题区分两个层次回答:
1、销售房产的同时,将车库或车位无偿赠与购房人,不视同销售计征营业税;
2、与房产销售合同无关,无偿将赠与他人,如车库或车位属于不动产不可分割的构成部分,则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视同销售,计征营业税。网友24293:
境内单位接收劳务,境外单位提供劳务。合同去年签订,款项今年支付,是适应去年的营业税政策还是今年的政策?是按付款期还是合同约定日期? 嘉宾二:对于此类情形,请首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待上级规定明确后,如有超缴税款的,按规定办理退税或抵税手续。 网友24298:
人力资源公司代收的社保费开具发票,能否按差额征收营业税? 嘉宾二:该问题提的较模糊,建议对照两个文件进行处理:
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
(十二)项: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新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网友24257:
我在99年取得一处拆迁住房,当年取得房产证,06年时将该住房无偿赠予给外甥女,当年即办证,09年时再将该住房转让时,是否享受“个人将购买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时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的政策?如不满2年对外销售的,是否可差额交营业税,即08年将房屋无偿赠予外甥女,09年再对外转让。请问:“2年”时点对于无偿赠予行为如何确认?购买原价如何确认? 嘉宾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外甥女06年取得该房产09年转让时,时间满2年以上免征营业税。若不足2年对外销售的,可差额纳税,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网友24299:
船东通过期租方式租给我一条船,我又将该船转租,所有配备不变仍由船东负责。请问:我应按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若按租赁业能否按差额征税? 嘉宾二:
1、如你将此船期租或者程租,按照“交通运输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2、如你将此船租出,所有配备不变仍由船东负责,则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支付船东的期租费可凭公路内河统一运输发票扣除计算营业税。 网友24318:
新条例实行后,总包方已代扣代缴营业税等税款,作为分包方下面的三包方,是否需要重复缴纳税款? 嘉宾二: 第一,新条例实施后,总包人作为分包人的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已经取消
第二,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即只有总包方发生分包业务可就差纳税,其他企业的再分包业务应按取得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 网友24355:
您好,作为个人给他人装修房屋,发生装修费用15万元。对方业主索要发票,该如何办理,提供哪些资料,缴纳何种税,税率。 主持人:
请携带双方的合同、个人身份证到工程所在地地税局开具发票。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综合征收率5.83%。 网友24319:
您好:我集团公司所贷银行借款,委贷给我集团全资控股公司,贷款利率不变的情况下,营业税如何计算? 嘉宾二: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007号)规定: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统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将借款利息支出分摊给下属单位的,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请遵照执行。 网友24335:
承租国有房屋,转让承租权获得的营业外收入,是否要缴纳营业税,怎样计算税金 嘉宾二:
该问题表述不甚清晰,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单位或个人将租入的房屋再转租的行为,对此:单位或个人将将租入的房屋再转租的,应就其收取的租金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网友24333:
请问:影视公司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是对外开具发票的金额?影视公司前期一般都是费用、成本,制作完成后才会有收入。这样交税也较集中。如何处理合适? 嘉宾二:
第一、影视公司的定义?具体从事哪些业务?因此难以全面作答。一般的讲,单位或个人买卖电影拷贝,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影视制作单位将制作的电视剧转让给电视台播映,并规定播放的时限和次数,这一行为属于转让著作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著作权”项目征收营业税。第二、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网友24350:
请问,生产企业2008购买的Protel软件,作为无形资产进行了账务处理,现不用了,想销售给其他公司,需要交营业税吗? 嘉宾二:
对贵企业购买的Protel软件具体情形不太了解,可就一般原则作答:一般的讲,以诸如软盘、光盘等媒介存储的软件买卖,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若该软件具有贵企业的核心或者专有秘密或者技术,转让则属于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与随同软件转让附带的软盘、光盘等存储媒介一并征收营业税。 网友24296:
09年1月份收到全额款项,09年7月份开始提供劳务。问: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请专家解释一下新旧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差别,应如何理解? 嘉宾一: 根据新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1、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关于新旧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差别,一般的理解是,新规定更注重:1、劳务是否开始提供;2、是否已开始收款;3、是否开出发票。 网友23767:
我公司将房产出售,实际交易价值10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价值120万元,按120万元计征营业税,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按120万元开具还是按100万元开具发票。因我公司实际收款100万元,对方实际支付100万元。 嘉宾一:房产买卖双方结算的价款,按照合同以及收据处理;若由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发票金额必然按照计税价格登记,发票与税票相符。关于核定计税价格与实际结算价格的差异,仅作为涉税科目处理,与交易合同以及会计处理并无矛盾。 网友23625:
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建筑安装企业的收入该如何确认?还是收入减去分包成本确认收入吗?计算所得税也是根据最后差额确认收入计算所得税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