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3-11-28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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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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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住宅,一般都使用铝合金门窗。支付铝合金门窗款项时,是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建筑业发票?开发成本如何才能正确的税前扣除?怎样的操作方式更省税?拟通过以下几种情况予以说明。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住宅小区10万平方米,该工程设计要求使用铝合金门窗。该房地产企业拟于2007年4月与施工单位(或商贸企业、生产厂家等)签订合同,决定铝合金门窗的合同方式。需要施工的铝合金门窗有15,385平方米,单价为650元/平方米,结算总金额为1000万元(其中:铝合金型材550万元、中空玻璃150万元)。假定,建筑业营业税金及附加为3.3%。有以下几种方式供选择:
【方式一】开发商与商贸企业签订《购买铝合金门窗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贸企业签订《购买铝合金门窗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商贸企业销售铝合金门窗并负责安装工程(商贸企业没有安装工程的施工资质),工程竣工后除预留3%的尾款自保修期满外,其他款项全部支付。
开发企业凭商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1000万元作如下帐务处理:
借:开发成本――建筑工程费用 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970万元
其他应付款――保修金 30万元
那么,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商贸企业的铝合金门窗款1000万元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分析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商贸企业购买铝合金门窗(并含安装),用于开发产品,从实质上讲应该是甲供材料。甲供材料应该与施工单位结算,构成工程总造价的组成部分。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86号)规定: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后以预算价提供给施工企业的,其实际采购价高于预算价的部分,也应并入施工企业的营业额内征收营业税。
从上述可见,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商贸企业的铝合金门窗款1000,以“增值税发票”直接进入开发成本,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因为它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以及“国税函[1999]586号”规定精神不相符。
解决办法
1、 将铝合金门窗工程纳入总承包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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