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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建筑业营业税案例分析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7-11-25 20:09: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例一]
    案由:
    某县建筑安装公司从1998年开始整体承包给王××个人经营,承包期为三年,承包期内仍然以县建筑安装公司的名义对外承包工程,执行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使用公司的发票,税务部门按集体企业进行税务管理。该公司1998年初承包了某制药厂的二栋宿舍楼工程,共计投资500万元,1999年上半年完工,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320万元,余下的工程款等工程结算以后再付清。
    1999年6月,税务部门对王××的建筑公司征税时,王××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他所承建的药厂宿舍楼工程虽然已经完工,但与甲方单位没有最后结算,甲方单位尚欠他的工程款180万元。没有结算的原因并不是他不想结算,而是甲方单位想赖掉余下的180万元工程款。按照税法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结算工程款的当天。他所承建的工程并没有最后办理竣工结算,他并没有发生纳税义务,也就谈不上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案例分析:
    我们认为,王××的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但在实际工作中持这种观点的大有人在。本案所反映的问题很有代表性,因而我们将有针对性的作一些分析。
    首先,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迄营业收入款项或索取营业收入款项任据的当天。”这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所有的营业税应税项目都适应这个规定,建筑业同样适用于这个规定。这个规定的核心和实质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以营业收入或收入凭据的取得时间来确定的,收入取得时间是唯一的条件,这与营业税以营业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的流转税特征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只要取得了营业收入,就发生了纳税义务。当然,对于一些具体的行业来说,由于行业特征的要求,营业税也规定了一些符合行业特征的税收政策,如对建筑安装企业就规定了四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认定标准。但是这些标准不能脱离营业税的基本法规,不能与营业税基本法规的立法精神相违背。
    其次,从建筑业的情况来看,由于建筑企业取得收入的方式与其他行业不同,一般具有规模大、投入资金多、工程周期长等特点,施工企业在工程全部完工以前按照工程的形象进度分期结算一部分工程款,有的还在工程开工之前收取一部分备料款,因此,在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作了四条规定(这四条规定前文已有表述,在此不再重复),都强调了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谓结算工程价款的时间,实际上就是工程收入取得的时间,因为建筑安装工程收入的取得一般都是分期分次取得的,在工程最后决算办理完毕之前,所有工程收入的取得都可以认定为部分工程价款的结算。由此可见,建筑安装企业应纳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四条规定”与营业税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规定是并不矛盾的,只是需要正确理解的是工程价款的结算并不等于工程决算,这也就是说,凡是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支付了工程款,都可以理解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显然,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的时间实际上也就是施工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从本案所反映的情况来看,王××所以对纳税义务的确定产生歧义,是因为他把工程价款的结算与工程价款的最后决算混为一谈,认为要等到工程办理了决算才发生了纳税义务,才能够缴纳营业税,这显然是与营业税的立法精相背离的。事实上,绝大多数建设安装企业也是根据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分期纳税的,只有等到工程完工办理决算后再据实结算营业税款。
    结论:
    王××应补缴营业税:320×3%=9.6万元
    [案例二]
    案由:
    某市地方税务局在进行建筑安装行业税收清理检查过程中,发现基建包工头陈××为承包工程而挂靠具有施工资质的某建筑公司。1998年10月,陈××承包了某学校教师宿舍楼的建设工程,为了取得学校的信任,基建合同由所挂靠的建筑公司与学校签订,基建包工头陈××担任项目负责人。陈××还与所挂靠的公司签订有内部协议:公司按照工程总造价提取1%的管理费,全部工程价款由陈××与建设单位直接结算。该工程总造价750万元,截至1999年底已结算700万元,陈××未缴纳任何税款,公安机关以涉嫌偷税将其拘留。陈××不服,聘请律师准备上诉,律师认为,陈××是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工程的合同是建筑公司签订的,即使要纳税也应该由建筑公司缴纳,陈××不是纳税人。
    案例分析:
    该案例反映的问题相当普遍,很有代表性。只要我们根据营业税法的基本原理和立法精神进行分析和判断,就不难得出正确的结论。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征税额。”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从营业税条例的这些基本规定可以看出,判断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是否是营业税的纳税人,有两个条件,一是看其是否提供了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二是看其是否取得了营业收入,只要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那么这个单位和个人就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陈××虽然挂靠在建筑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承包工程和签订施工合同,甚至还担任了该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但是:(1)工程的建筑施工是陈××完成的,建筑公司并没有参与施工;(2)建安工程的施工收入是陈××取得的,建筑公司并没有取得这笔施工收入;(3)工程的结算也是由陈××与建设单位结算的,建筑公司根本就不知道工程收入的结算情况。这三点情况是营业税征收的最重要因素,建筑公司一点都不具备,怎么可能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呢?建筑公司按照工程造价收取1%的管理费,也不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收范围。
    结论:
    基建包工头陈××提供了建筑施工劳务并且取得了工程收入,是建筑
    业营业税的纳税人。
    [案例三]
    案由:
    某建筑工程公司是一个中日合资的股份制企业,主要工作是从事建筑产品的设计、施工及装修业务。1999年底,税务机关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了以下问题:
    2、该公司1998年8月以260万元的价格中标市邮电大楼的附属工程,工程中标以后将其中的部分项目以128万元分包经某县建筑公司,工程竣工后实际结算工程收入325万元。该建筑公司在纳税过程中扣除了付给分包单位工程款128万元,以实际取得的收入197万元作为营业收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5.91万元,分包单位的应纳税款没有扣缴。
    3、建筑公司还自建宿舍楼一栋,税务部门在审查基建账户宿舍楼的明细账时,发现一项支付给王×工资128690元的分录,公司会计解释说,由于宿舍楼工程无利可图,公司只提供了水、电、暖等附属材料共计368721元,其他工作交由王×的个体建筑队施工。建筑公司认为宿舍楼工程是由自己组织施工的,因此应作为自建自用工程免征营业税。由于建筑公司的这种认识,造成了公司与王×结算工程价款时没有结算税款,王×也未申报纳税。
    税务部门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税法有关规定通知企业补缴税款,企业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对第一条和第二条均提出了不同意。他们认为邮电大楼附属工程的分包部分应由分包者缴纳营业税,因为总包人不是纳税人,也没有实际取得这一部分收入。关于自建宿舍楼的税收问题,由于对王×只支付了工资,没有结算施工收入,因此应该作为自建自用工程免征营业税。
    案例分析:
    我们认为,企业提出的这两点理由都不正确,实际上这两个问题税法都有十分明确的规定。(1)关于分包转包工程的征税问题,税法上虽然规定了“以其总承包金额减除分包金额后的余额征税,”但也规定了“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总承包人未履行扣税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扣缴人应补缴分包人应纳的营业税。由此可见,税务部门要求总承包人补税是正确的。(2)关于自建宿舍楼是否应当征税的问题,首先要分析一下建筑公司的宿舍楼是否真正由建筑公司自己建设。从本案例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宿舍楼显然不是建筑公司自己建设的,而是建筑公司交由王×的个体建筑队负责施工,由此也就不能认为建筑公司支付给王×的128690元是工资,而应当视为王×的个体建筑队建设宿舍楼所取得的施工收入。王×所取得的施工收入应当征税,而且计税依据中还应当包括建筑公司提供的水、电、暖等材料价款。
    结论:
    税务机关应当向王×补征偷逃的建筑业营业税,不能向建筑公司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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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2-1-7 12:27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2#
    发表于 2007-11-26 11:00:27 |只看该作者
    好文,当多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3#
    发表于 2007-11-27 17:09:21 |只看该作者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10-4-14 11:26:41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19 22:06
  • 签到天数: 162 天

    [LV.7]常住居民III

    5#
    发表于 2011-8-27 17:26:22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很好呀。。。。。。。。。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2-15 13:14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6#
    发表于 2012-2-15 13:37:47 |只看该作者
    努力学习中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3-5 14:44
  • 签到天数: 1041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7#
    发表于 2012-2-15 14:29:53 |只看该作者
    认真学习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2-3-21 08:03
  • 签到天数: 17 天

    [LV.4]偶尔看看III

    8#
    发表于 2012-2-16 16:02:24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下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6-11-7 23:33
  • 签到天数: 71 天

    [LV.6]常住居民II

    9#
    发表于 2012-5-29 12:00:06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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