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8 0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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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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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公司成本费用列支方面猫腻种种
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费用列支方面猫腻很多,偷逃税现象较为严重。2007年5月20日,湖南省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按计划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6年度地方各税的征收和缴纳情况进行了税务检查,发现其中不少的问题,现将有关案情分析如下: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事商品房开发销售,从业人员25人,2006年账面经营收入3000万元,总开发面积24000平方米,已销售面积17500平方米,预收账款年末无余额。《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申报利润145万元。
一、基本案情及成因分析
稽查人员通过检查该公司成本费用列支项目发现:
1、“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7.50万元,但通过发票检查发现从“开发成本”转“经营成本”中列支招待费3.50万元,“开发间接费”中列支招待费用并结转13.50万元,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3000×3‰ 3=12万元,超限额支出12.5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50万元。
2、2006年3月该公司通过“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科目,为职工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个人安心险3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向商业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税前扣除。该单位为职工向平安保安公司投保个人安心险3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现行政策规定,单位为个人支付的商业保险费用,其保险费用应视同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30000÷25=1200元应并于该公司职工3月份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开发成本——××小区”2006年12月底结转了一笔成本,账务处理为:
借:开发成本78万元
贷:开发产品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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