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8 08:55 |
---|
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发布,2007年1月某市地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5年12月10日将位于繁华地段的一幢2000 平方米待售的办公大楼以每平方米2000 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获得销售收入4000 万元。企业只按5%申报缴纳营业税200 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 万元,教育费附加6 万元,印花税2万元。举报者认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交土地增值税,偷税300多万元,要求对该公司进行检查。
[案件处理]
接到群众举报后,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经过检查核实,公司为建造这幢办公大楼支付地价款8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2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由于未对具体楼盘进行明细核算,难以划分。稽查局按规定程序查补了土地增值税,并处以一倍的罚款,处理如下:
扣除项目:(800+1200)×[1+(10%+20%)]+220=2820(万元)增值额:4000 -2820 =1180(万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额比例:(1180÷2820)×100%=41.84%应交土地增值税税额:1180×30%=354(万元)同时,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罚款一倍,计354万元,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