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6-6-30 2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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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61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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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我的理解:
主要核心无非就是避开0.5%扣除比例+60%的上限。
1.改变经营形态,以提高限额计算的基础
采取代销方式经营的企业,只能以佣金收入计算交际费限额。由于佣金收入基础较小,所以用以列支的交际费限额必定也小;如果改用自进自销方式经营,使进货及销货额均可列为计算交际费限额的基础,则由于进货及销货基础较大,可用于列支的交际费限额必然也大。
与房地产企业无关
2.改变列支科目以避免限额限制
企业当年业务招待费若超限额列支标准,则可考虑采取形式符合措施列为业务宣传费。因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可在不超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据实扣除。
餐饮支出、礼品进入招待费,其他只要发票内容不明确就可以进宣传费。,
不认为这与税收筹划有关联
3.改变支付形态以增加费用税前列支
企业基于业务需要而招待经销商,原则上应按业务招待费列支。但企业如果按经销金额比例,通过独立中介机构,支付经销商一定费用,以加强促销活动,并取得经销商出具的发票,则该项支出得以佣金费用列支,可达到节税效果。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对中介机构来说要纳税,换种方式取得发票而已。
不知这些属不属于纳税筹划的概念,向各位请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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