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1-10-15 09:14 |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
统借统贷是何含义?如何执行?(转贴)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时常会发生因资金短缺而需要借款的情况,尤其是伴随着企业的重组、改造,集团公司的增多,关联企业间资金相互融通使用现象呈上升趋势。统借统贷是指“集团公司统一融资,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资金集中管控模式。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的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文件同样没有限制成员企业向集团公司借款的数量,只要求利息合理即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可以扣除。是否可以认定为统借统贷不受资本弱化的限制,把企业资金分为自有资金的关联方借贷和集团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统借统贷两类,前者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具体规定了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即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以上法规的目的在于防止企业通过加大关联方借款(关联方债权性投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投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后者属于金融企业与企之间的利息,只要满足统借统贷相关条件,便可以在税前扣除?
但是,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31号)中:“三、关于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费用分摊问题;对《通知》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企业借款,分摊给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由实际使用借款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具体包括: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借款合同复印件、集团内借款利息费用分摊的协议、实际取得借款额及支付利息费用的相关凭证。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利息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税前扣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