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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5-19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09-05-19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确定问题
对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视同销售中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方法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其成本利润率暂按15%确定。
二、关于计税毛利率确定问题
(一)开发项目位于石家庄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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