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擦汗 2017-9-30 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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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了相关的文件,对于企业支付的个人借款利息是否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地执行情况不是很一致。目前查阅到允许扣除的地区依据的多是新税法实施前的规定,多数地区在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后以文件或咨询解答的方式认为此项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详见附件),整理了一下,我们认为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个人是否属于“非金融企业”
部分税务机关认为不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依据主要是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认为个人不属于非金融“企业”。而通过下列分析可得出,三十八条是对利息支出扣除标准的规定,而对于利息费用是否能够扣除则应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此,在释义中也作了解释,借款利息包含“向个人借用资金而支付的利息”,因此只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就应该可以在税前扣除。
新所得税条例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释义:
根据2006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有关规定,所谓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其中,借款利息,是指企业向其他组织、个人借用资金而支付的利息,包括企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资金发生的利息、发行公司债券发生的利息等。
新所得税条例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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