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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跨省、市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汇算清缴?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9-29 10:55
  • 签到天数: 16 天

    [LV.4]偶尔看看I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5-7 15:05: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跨省、市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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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8-22 14:13
  • 签到天数: 31 天

    [LV.5]常住居民I

    2#
    发表于 2009-5-7 15:32:14 |只看该作者
    正好需要这方面的东西,谢谢。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09-5-9 10:46:37 |只看该作者

    1111

    对啊,,,,说得好,大学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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