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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ji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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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供材的问题,请教大家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2018-4-27 21:58
  •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11#
    发表于 2009-5-3 12:19:50 |只看该作者
    浙江之外的其他省份房地产公司都是怎样处理甲方材问题的呢?甲方有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吗?无论对于甲方还是乙方税务稽查岂不成了敏感问题......

    该用户从未签到

    12#
    发表于 2009-5-4 09:47:54 |只看该作者
    如果甲供材发票直接开给甲方,那么这块的建筑营业税纳税主体应该是谁?
    回答:建筑业纳税主体是乙方!
    可以以甲方的名义交吗?还有这部分可以直接以材料票入成本吗?不开这部分建筑发票可以吗?
    回答:纳税主体是法律强制规定,不能转移,不能乙甲方名义交。根据材料发票可以进成本,乙方没有提供甲供材价值部分的劳务,甲供材金额不能作为乙方开票金额,但是该部分金额必须计入乙方计税营业额。这个时候出现的是计税营业额大于开票金额的情况,属于一种特殊的“溢额”纳税,和差额纳税一样,都是营业税中的特殊情形。浙江明确这部分不开票,实际上时遵守了营业税条例和发票管理办法,其他省无论是否做文件特殊规定,都不能和上位法冲突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1-26 10:33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13#
    发表于 2009-5-4 15:01:17 |只看该作者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问题,应该将在政策上是比较明确的。但是由于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票的问题,以及随着而来的其他税收问题。下面,我们分两个部分和大家来解读一下甲供材的税收处理问题。第一部分,我们和大家解读一下甲供材如何征税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我们和大家来探讨一下对于甲供材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衍生出来的开票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相关税收处理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具体见附件

    “甲供材料”建筑业务的税收处理政策分析.rar

    11.23 KB, 下载次数: 13, 下载积分: 本位币 -2 元

    售价: 2 元本位币  [记录]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7 12:00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14#
    发表于 2009-5-9 03:06:48 |只看该作者
    回头看一眼,收获不小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7 12:00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15#
    发表于 2009-5-9 03:08:27 |只看该作者
    nc958
    你真牛啊,那么多哦!
    还是谢谢你的讲解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7 12:00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16#
    发表于 2009-5-9 03:38:29 |只看该作者
    我,明白了很多!
    但不知道怎么跟老板解释这样的问题!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7 12:00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17#
    发表于 2009-5-13 16:14:01 |只看该作者
    因为我们甲乙方是一批人嘛,所以我们老板问我这样的问题。
    买材料的时候我交了增值税,不能抵扣,现在又要 我交建筑营业税,还得把这些所有的放在里面,再交一遍税,你怎么给我解释这个问题呢?


    我是不是还得给他解释溢额纳税啊?
    他听得懂么?

    该用户从未签到

    18#
    发表于 2009-5-14 21:36:15 |只看该作者
    如果甲供材发票直接开给甲方,那么这块的建筑营业税纳税主体应该是谁?
    可以以甲方的名义交吗?
    答:纳税主体应该是乙方。
    还有这部分可以直接以材料票入成本吗?
    答:可以
    不开这部分建筑发票可以吗?
    答:不可以。
    来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viewthread.php?tid=13033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4-11-17 09:22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19#
    发表于 2009-5-24 21:38:52 |只看该作者
    2楼回答的已经很好了,很准确。
    来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viewthread.php?tid=1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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