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衰 2017-6-5 1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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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68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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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50463 ] 缪司长:你好!房地产当年预售收入是否可以作为招待费、广告费的依据? [ 2009-04-24 09:56:45 ]
[ 缪慧频 ] 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与客户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包括预售合同),应为企业销售收入的实现。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前所发生的招待费、广告费应该累计,待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年度起,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招待费、广告费扣除比例。 [ 2009-04-24 09:56:45 ]
[网友小鱼 ]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四条中规定"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X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如果某间房子已完工,可售面积是120平方米,总价是100万,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至当年12月31日止,仅收到首付款30万。请问当年"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是120平方米还是36平方米? [ 2009-04-24 09:57:58 ]
[ 缪慧频 ]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如果采取按揭方式销售房地产,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确定收入。一般情况下,首付和银行应同时进行,即使由于跨年度导致首付时间和银行转账时间的差距,也应按照销售合同约定的时间确定收入。所以,上述可售面积应按120米计算。 [ 2009-04-24 09:57:58 ]
依据中间加粗的蓝色部分理解,只要签订合同就是销售实现吗?这样不就是按统计原则来确认收入了,平时就不按照实际收到的房款确认预售账款了?按合同金额纳税?请高人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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