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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保险费有一个忽悠人的税收筹划。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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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0-15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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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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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5-2 18:43: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境外保险费有一个忽悠人的税收筹划。
    境外保险费有一个忽悠人的税收筹划。
    云中飞2007年原创作品
    我们先来看一下一个来源于互连网的有关境外保险的问答
    购买境外保险如何才能获得税前扣除?
    问:我单位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为提高职工福利,公司决定对本单位外籍职工向境外保险机构支付失业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境外保险费。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境外保险费
    380000
    贷:银行存款
    380000
    2003年5月,国税机关在例行检查时发现上述问题。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按照有关国家(地区)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或者作为企业内部的福利或奖励制度,直接或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含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雇员)向境外保险机构(包括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支付失业保险费、退休(养老)金、储蓄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名目的境外保险费,不得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税务机关要求调增所得额380000元,同时还将上述款项并入外籍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规定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请问:我公司账务处理是否正确?企业代个人支付的境外保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才能获得税前扣除?
    答:上述账务处理虽然不属错账,但企业却多缴了企业所得税。如果公司将上述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则可以视同工资薪金支出,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境外保险费
    380000
    贷:应付工资
    380000
    虽然这样做不能减少职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计税工资实行“据实扣除”政策,因此,以发放工资的名义将支付的境外社会保险费通过“应付工资”归集,并获得税前扣除,从而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负。
    案例中的境外保险费
    380000是记入管理费用的,根据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因此,国税机关调增所得额380000元是正确的。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规定,由企业支付的但不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规定,取消上述核准后,凡发生上述情况的,企业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时,应同时报送其居民身份和所在国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费用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当地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所报送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101号文的意思是,由企业支付的但不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保险费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句话的反过来的意思就是:已经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保险费就要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案例中的境外保险费
    380000是记入管理费用的,是属于已经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保险费,因此要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样的,地税机关按规定对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也是完全正确的。
    由于案例中的境外保险费
    380000是记入管理费用,造成既要交企业所得税,也要交个人所得税的局面。所以,筹划者提出把境外保险费变通成工资薪金就可以税前扣除了。应该说,把原来不能税前扣除的东西变成可以税前扣除肯定是值得表扬的,问题是,筹划者忘记了还有101号文,101号文讲得很清楚了:境外保险费一在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就要交个人所得税;境外保险费不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就不要交个人所得税。因此,案例中筹划者只筹划了企业所得税,并没有筹划到个人所得税。更加把不应该交个人所得税的境外保险费变得交个人所得税。
    那么,境外保险费能不能同时筹划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呢?
    我的答案和你一样。不能。因为101号文只给你二选一。
    也许你还不死心,你会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怎么说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第三十五条并没有说到境外保险费。因此极有可能要交要企业所得税
    因此,2008年以后的境外保险费能不能准予扣除我们不知道,我们知道的是,101号文的二选一仍然有效。
    我现在问你一个问题,如果是二选一,你选哪一个呢?
    我想说的其实只有一句:做税收筹划要首先考虑领导的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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