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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股票转让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原创)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15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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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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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4-30 22:33: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股票转让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
    1,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第6年一次性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生效之前,外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税前可以全额扣除(国税发[1997]71号),而内资企业却有扣除限制(国税发[2000]118号)。为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衔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2,无法收回的投资损失
    财税[2009]57号文投资损失的认定标准
    六、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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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7-24 18:13
  • 签到天数: 159 天

    [LV.7]常住居民III

    2#
    发表于 2009-5-2 11:01:13 |只看该作者
    按财税[2009]57号文投资损失可以一次性扣除?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15 09:14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3#
    发表于 2009-5-2 11:25:10 |只看该作者
    无法收回的投资损失可以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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