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杨某2008年3月份取得工资收入35000元(未包括A学校为杨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是30000元,A学校和杨某本人均按35000元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20%的实际缴存比例为杨某缴存住房公积金,则杨某2008年3月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依据10号文,由于杨某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30000元)高于广州市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9081元),所以,应以广州市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9081元)为缴存基数计算允许在杨某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再分析缴存比例,A学校和杨某本人的实际缴存比例(20%)高于缴存比例上限(12%),所以,应按缴存比例上限(12%)计算允许在杨某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A学校和杨某缴存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分别扣除:9081×12%=1089.72(元)
由于A学校为杨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超过10号文规定标准5910.28元(35000元×20%-1089.72元),应并入杨某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2008年3月份杨某应纳个人所得税=(35000-2000-1089.72+5910.28)×25%-1375=8080.14(元)。
A学校为杨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怎么记帐的?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交款--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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