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可以按10年期限摊销吗?
某企业新征用耕地,支付土地出让金、契税、耕地占用税合计530万元,企业按10年期限摊销,大家说可以吗?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土地使用权具体合同有规定。应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此处条例的规定不甚严密,按其字面意思理解 ,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按10年摊销,但是对土地使用权这一特殊的无形资产未作特殊规定,不能不说是个缺憾。未作出明确规定,惹得争议无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5号)有关条款规定,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是不同的,具体分为:居住用地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目前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一般都按最高出让年限确定,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算。以转让的方式取得房屋对应土地的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最迟须在到期12个月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十七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此问题,就是税务规定有不明确的地方,可是会计规定对摊销年限规定明确吧。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不过问题是有些企业既不按会计制度也不按会计准则来处理,当然不止这一方面,这就是最让税务机关最头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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