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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开发间接费中的利息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怎么扣除?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3-28 15:06
  • 签到天数: 38 天

    [LV.5]常住居民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4-27 00:31: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麻烦问一下,开发间接费中的利息和财务费用中的利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怎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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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3-28 15:06
  • 签到天数: 38 天

    [LV.5]常住居民I

    2#
    发表于 2009-4-27 16:46:33 |只看该作者
    我自己顶起让高手给我讲讲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3-30 10:18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3#
    发表于 2009-4-27 19:56:35 |只看该作者
    不错的论坛,我会长期关注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3-28 15:06
  • 签到天数: 38 天

    [LV.5]常住居民I

    4#
    发表于 2009-4-28 16:12:16 |只看该作者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项目贷款利息支出允许据实扣除的条件有三个:(1)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2)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3)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土地增值税在对扣除项目列举时,前两项显然没有包括项目贷款利息,而是将项目贷款利息归入扣除项目第三项即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财务费用处理
    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项目贷款罚息处理不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这是我的学习笔记,解决了我的问题
    来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viewthread.php?tid=242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3-28 15:06
  • 签到天数: 38 天

    [LV.5]常住居民I

    5#
    发表于 2009-4-28 16:12:56 |只看该作者
    要想解决问题一定要主动,等不来一定要自己去淘金。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1-7-26 13:15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6#
    发表于 2009-4-29 10:58:48 |只看该作者
    “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这句话怎么理解?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1-8 14:06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7#
    发表于 2009-4-29 11:06:54 |只看该作者

    孰重孰轻啊,关键是开发的总体情况啊。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3-28 15:06
  • 签到天数: 38 天

    [LV.5]常住居民I

    8#
    发表于 2009-4-29 11:07:53 |只看该作者
    呵呵 那就是说你的借款和你要清算的项目要有相关性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7-28 08:31
  • 签到天数: 27 天

    [LV.4]偶尔看看III

    9#
    发表于 2009-4-29 18:03:32 |只看该作者
    楼主你自己本身就会呀,学习学习了,也可以按比例扣除吧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9-3 10:51
  • 签到天数: 11 天

    [LV.3]偶尔看看II

    10#
    发表于 2009-4-30 17:05:53 |只看该作者
    利息计算有特别规定。首先,开发项目的利息支出与企业所得税计算不同,它不能够资本化处理,即不能计入开发成本,更不能作为加计扣除基数。企业在会计上已经将开发成本完工前的利息实行资本化处理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需要调整出来单独计算。其次,单独计算清算项目的利息支出时,有两种方法。《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即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按土地价款和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价款和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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