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衰 2014-4-22 11:14 |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
关于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前后发了两个文:
第一个是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国税发〔2008〕101号 关于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的表述如下:
4.第23行“3.职工福利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小于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14%;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继续执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规定应纳税调减的金额等。
5.第24行“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教育经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小于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2.5%,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继续执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规定应纳税调减的金额等。
第二个是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税函〔2008〕1081号 关于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的表述如下:
4.第23行“3.职工福利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小于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14%;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减去第1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4列“调增金额”。
5.第24行“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教育经费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小于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2.5%,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减去第1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4列“调增金额”。
根据第二个文件是对第一个文件的更正。
我现在被搞糊涂了,第二个文件明显存在错误。现在我想知道的是:当账载金额<税收金额时,第2列 税收金额该填写账载金额还是税收允许列支的最高限额。
如:本年工资薪金支出100万元,账载职工福利费10万元,根据规定实际发生,且不超过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本年度可以最多扣除14万元)。在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时,第2列 税收金额该填写10万还是14万?
个人认为是填写14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