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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地下停车场已出售的车位 应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还是购买方缴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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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7-11-20 22:32: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最近,市地税稽查分局对一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004年3月花费30万元购买了2个50年使用权的地下停车场车位,税务稽查人员认为购买的车位需缴房产税,要求该公司按余值计算补缴上年度的房产税。但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不需缴纳房产税,提出的理由如下:1、车位只是一块场地,不是房产2、公司购买的是车位的使用权,而停车场的产权属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3、公司购入车位时,根据会计制度要求,在账务处理时记入了“无形资产”科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五条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这说明只是对记载在“固定资产”科目中的房产征收房产税。所以,车位不属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即使要征房产税,也应由地下停车场产权所有人缴纳。但我认为,企业提出的理由有点取巧的意味。1、根据(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从中可以看出,地下停车场是符合房产定义的,属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2、地下停车场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开发产品,其对外销售时是按车位出售的,每个车位售出后,已结转了相应的开发成本,不会再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会计账簿中记载和核算。根据国税函[1998]426号文件的规定,房产税原则上应由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于房屋开发公司售出的房屋,不再在其会计账簿中记载及核算,而购买该房屋的单位未取得产权的,可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产权未确定的,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规定,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人。所以,我个人认为税务稽查人员的结论是正确的,该公司购入的地下停车场的车位应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房产税应由购买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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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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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7-11-21 17:09:2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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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8-31 23:39:1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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