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5-7-10 1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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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2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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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7〕13号文件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先将全部所得数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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