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4-9-18 1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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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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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位高人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理解总结一下,不一定绝对正确哦。
一、 单独建造停车场所:
新{2009}31号文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作为开发产品。如销售,作为单独的成本对象,要同销售收入相配比,开不动产销售发票,未销售前不得扣除成本。如自建自用,长期出租车位,收入不缴土地增值税,其应分摊的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及费用不能作为扣除项目;如办理土地增税清算时,产权归属尚不明确,而其实际使用权或者处置权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其销售收入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在清算时,应分摊的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及费用可作为扣除项目。
二、 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发生时可计入成本分摊。如销售永久使用权视同商品房销售,销售时,只确认销售收入,开不动产销售发票,纳入缴纳流转税及土地增值税的税基,但不能结转相应销售成本,因为已分摊!如销售临时使用权的,视同服务业中租赁行为,应开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
三、 房产税:
人防设施在项目交房后,移交给人防办,属国家财产,不用交房产税。
[ 本帖最后由 夏威夷海风 于 2009-6-9 13:34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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