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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拆一还一”的面积国地税的差异 该如何处理?
时间:2007.11.07 来源:中国税网
问:对于拆一还一部分的面积,地税按同类商品的成本价来计征营业税,而国税对此部分面积是按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来计算所得税的税基,对于二者之间的差异如何处理?
答:1、关于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税收政策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补偿实行“拆一还一”的行为,实际上是房地产公司以自己的开发产品抵偿债务的行为,按照税法规定,应申报缴纳营业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该文件虽然文件针对的是外资企业,但由于内外资企业在营业税政策上适用的一致性,此政策同样适用内资企业。贵公司主管地税机关应是比照此文件对贵公司“拆一还一”行为以成本价确定的营业税计税依据。 2、关于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税收政策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的规定: 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因此,在存在可比同类开发产品市场价格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同类开发产品的市场价格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 本帖最后由 xiaofengcpa 于 2008-1-22 11:36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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