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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物业管理的收费项目具体有哪些?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8 08:55
  • 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4-11 21:40: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住户个人缴纳的项目

      ◆保洁费;

      ◆保安费;

      ◆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

      ◆车辆存车费(自行车、三轮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

      ◆露天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的收费。地下停车库的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定价。

      产权人缴纳的费用

      ◆绿化费;

      ◆化粪池清淘费;

      ◆管理费;

      ◆房屋共用部位小修费;

      ◆房屋共用部位中修费;

      ◆大修费;

      ◆小区共用设施缴纳维修费;

      ◆高层住宅的产权人还应缴纳电梯、高压水泵的运行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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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8 08:55
  • 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09-4-11 21:40:53 |只看该作者
    物业管理费用问题解答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一直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关注,《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出台后,仍有许多读者咨询有关物业管理具体费用的收取问题。现针对目前物业管理中部分费用收取尚没有明文规定的实际情况,按行业惯例做一解释,以供参考。


    一、物业公司何时开始收取物业管理费?

      答: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一般从购房人验收房屋,签字认可后,开始计取物业管理费;也有物业管理公司以住户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始计取管理费的。如果购房人在购房时,开发商与购房人双方对物业管理费计取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有的开发商在卖房时承诺免第一年物业管理费,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开发商的空置房是否应交纳物业管理费?

      答:目前,没有明文规定。但从行业惯例来看,开发商的空置房都交纳物业管理费。至于交纳管理费的多少,按照《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对于自来水、电、煤气,物业公司在向住户收取这些能源费用时,是否可以自行加价?

      答: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煤气公司是上述能源的供应者,住户是消费者。物业公司并不是水、电、气的批发商,只是水、电、气等费用的代收者,而且是受专业部门委托后,方可代收能源费。水、电、气是由政府定价,不能随意加价。至于物业公司的代收酬劳,按市物价局颁布的《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统收服务费1元/户/月,由物业公司向住户收取。

      四、在计算物业管理费时,计费面积以什么为准?

      答:计费面积以房产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这个建筑面积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套内建筑面积,另一部分是公用分摊面积。对于还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以开发商与购房人签定的购房合同上的销售面积为准。

      五、公共区域的照明费用,谁来负担?

      答:公共区域的照明一般指楼房的楼梯、门厅、走廊等地方的照明,这部分能源费用应由受益人承担,一般惯例是,按单元门进行分摊费用。因此,住户除了缴纳本户所用能源费用外,还应缴纳分摊的能源费用。

      六、电梯费用,低层住户是否应承担?

      答:电梯是楼内全部产权人的共用财产,因此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理应由楼内全体产权人共同承担。但作为电梯运营管理部门,必须保证政府规定的电梯运行时间,即6:00-24:00不间断运行,24:00-6:00应有人值班,而且必须保证层层停梯(未设计的除外)。如果服务有折扣的,收费也应有折扣。

      七、住户装修时,是否应向物业公司交纳装修押金?

      答:住户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已是普通现象,为了保证住户装修不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住户在装修时,必须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经物业公司批准后方可施工,而且还必须与物业公司签订装修协议,明确装修的内容、装修时间、垃圾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的处理等内容。对于物业公司是否应收取装修押金,应按照购房人在买房时与开发商双方约定为准,即按《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的规定执行。

      八、机动车停车费用到底是什么费用?

      答:根据《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的规定,这里明确三点:1、文件中规定的是“机动车存车费”,而不是有些人所说的“占地费”。2、在小区里能收取此项费用的只能是具备《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此项费用。3、物业公司收取存车费后,双方应签定存车看管协议书,物业公司履行看管责任,发生丢失时,按照双方签定的协议进行处理。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8 08:55
  • 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3#
    发表于 2009-4-11 21:41:10 |只看该作者
    物业管理费应该怎么收?
       
      物业管理费机可以按年交纳,也可以按月交纳。市小区办明文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不得一次性预先收多年的物业管理费。在《关于禁止一次性收取多年物业管理费的通知》(京小区办字[1998]第011号)中有如下规定:

    一、物业管理部门在收取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费时,应严格执行《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按月或按年计收,不得一次性预收多年的物业管理费。

    二、对于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特约服务,其收费标准应由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并在经营场所和收费地点公布。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8 08:55
  • 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4#
    发表于 2009-4-11 21:41:31 |只看该作者
    物业维修基金如何设立
       
      公有住宅和新建普通内销商品住宅出售时应当设立物业维修基金。

      新建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和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可以设立物业维修基金。

      物业维修基金设立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目前是按市物价局、市房地局联合规定:内销商品住宅出售人应一次性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高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房屋修缮基金,购房人首期应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高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房屋修缮基金.开发单位自用或出租的房屋,也应同时缴纳上述两项费用。成本价即当时房改年度出售的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如1996年度的成本价为1198元。住宅出售单位应当将物业维修基金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存入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帐户,按照不低于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取利息。

      住宅出售单位不按上款规定,由市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8 08:55
  • 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5#
    发表于 2009-4-11 21:41:52 |只看该作者
    物业管理收费的内容构成、条目及其北京收取标准
       
      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与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按照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以下8项: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绿化管理费;

      清洁卫生费;

      保安费;

      办公费;

      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法定税费。

      为弥补管理费的不足,物业管理单位还可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创收。特约服务就是创收的一个方面。特约服务将本着“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物业管理单位除收取成本费外,还将收取适当的服务费。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具体为:

      装修房屋垃圾外运费

      收费标准:20元/自然间

      服务内容:清运因室内装修而产生的建筑垃圾。

      服务标准:日产日清。

      备注:如住户自运,不收此项费用。

      保洁费

      服务内容:楼宇内公共部位及小区内道路环境的日常清洁保养。

      服务标准:道路每天一清扫,垃圾每天一清运,楼梯及扶手每天清扫、擦拭一次,院内道

      路、庭院绿地废弃杂物及时清理。

      备注:执行小区所在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制定的收费标准。

      保安费

      收费标准:3—5元/户· 月

      服务内容:维持小区公共秩序,日常巡视。

      服务标准:积极与派出所配合,保护小区安全。24小时昼夜巡逻值班。对小区可疑人员进

      行查问。对小区内违法分子,与派出所配合进行处理。巡逻时发现火警事故或隐患、

      治安事故、交通事故,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

      备注:必须是封闭式小区,雇用专职人员。

      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 服务内容:代为收取水、电、气、房租、卫生费等项费用。

      服务标准:按月查表,记数准确。

      绿化费

      收费标准:0.55元/平方米· 年

      服务内容:小区内树木、花草、绿地等的日常养护和管理。

      服务标准:

      1、植物配置基本合理,乔灌花草齐全,绿地较充分,基本无裸露土地。

      2、有多种树种,以落叶乔木为基本树种,有一定数量的耐荫灌木、耐荫宿根花 卉、草坪衬托美化环境。

      3、花草、树木生长正常,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死杈及病虫害侵害现象。树木缺株率在4%以下。花卉缺株在5%以下。树木基本无钉拴、捆绑现象。

      4、绿地整洁,无杂物,无堆物堆料、搭棚、侵占等现象,设施基本完好,无明显人为损坏。

      化粪池清淘费

      收费标准:0.30元/平方米

      备注:定时清淘,保证正常使用。

      车辆存车费(自行车、三轮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

      服务内容:看管自行车等车辆。

      服务标准:专用存车场所,有专人看管。

      备注:执行所在区县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

      机动车存车费

      收费标准:150棗210元/辆· 月

      服务标准:认真检查停车证。

      备注:专用停车场、位收此项费用。收费同时发给车主存车凭证,车辆如发生丢失,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赔偿。

      管理费

      收费标准:一般住宅为2.40元/平方米· 年

      乙类住宅为2.82元/平方米· 年

      甲类住宅为3.50元/平方米· 年

      服务内容:

      组织接管房屋及设备。

      办理进住手续和房屋更名、换房手续。

      计算房租。

      建立房屋管理帐册、档案。

      组织房屋安全检查,制定房屋修缮计划。

      处理违约,办理房屋撤管手续。

      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定期召开代表大会。

      组织物业管理的其它费用。

      服务标准:

      组织房屋设备接管验收工作,保质、按期完成接管验收工作。

      健全完善房屋管理的各种基础资料,台帐报表、图册等符合要求,完整准确。

      组织好小区房屋设备的日常管理及维修保养工作,并及时做好回访工作,回访率每月不低于15%。

      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

      收费标准:1.00元/平方米· 年

      高压水泵费、共用电视天线费

      服务内容:京价(房)字[1996]第274号

      小修费

      收费标准:一般住宅为2.36元/平方米· 年

      乙类住宅为3.54元/平方米· 年

      甲类住宅为4.72元/平方米· 年

      服务内容:按京房修字[1994]第521号通知

      服务标准:

      完成零维修任务指标,零维修及时率均达到100%。

      水电维修不超过24小时,土建维修不超过3天。

      备注:小修工程

      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登记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

      综合年均费用为所管房屋现时造价的1%以下。

      房屋公共部分维修费占维修费的38.7%.

      中修费

      收费标准:一般住宅为5.42元/平方米/年

      乙类住宅为7.06元/平方米/年

      甲类住宅为8.19元/平方米/年

      服务内容:按京房修字[1994]第521号通知。

      服务标准:基本保持房屋完好率不降低。

      备注:中修工程

      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屋的规模和结构。

      中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下。

      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中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一般损坏房屋。房屋公共部分维修费占维修费的38.7%。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8 08:55
  • 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6#
    发表于 2009-4-11 21:42:15 |只看该作者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建设部共制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市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随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策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定坐或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具体价格管理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业管理市场发育程度确定。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以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单位可在政府指导价格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议定,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七条 物价部门在核定收费标准,应充分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或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既要有利于物业管理服务的价值补偿,也要考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物业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为基础,结合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核定。

      物价部门对核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应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3、绿化管理费;

      4、清洁卫生费;

      5、保安费;

      6、办公费;

      7、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8、法定税费。

      本条第2项至第6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资损耗补偿和其他费用开支。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利润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或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文约定。

      第十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一般为6个月)向住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帐目,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小区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执行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住户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所签服务合同要求追偿。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解。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公共性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项。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违反本办法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

      (五)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执行。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6-3-15 14:09
  • 签到天数: 44 天

    [LV.5]常住居民I

    7#
    发表于 2009-4-15 09:21:32 |只看该作者
    好还是搂主厚道,比有些出售的,买来后没有用好太多

    该用户从未签到

    8#
    发表于 2009-5-16 16:26:48 |只看该作者
    好还是搂主厚道,比有些出售的,买来后没有用好太多
    来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viewthread.php?tid=12267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9-15 15:41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9#
    发表于 2009-9-5 10:30:04 |只看该作者
    支持楼主!!!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3-13 16:01
  • 签到天数: 2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10#
    发表于 2009-9-23 13:20:54 |只看该作者
    楼主真是好人,对我们这些新人来说,真的很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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