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怒 2017-9-14 1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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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地方税务局关于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通知
七、关于存货估价入帐问题
纳税人购入存货,由于取得合法购货凭证不及时,可采取估价入帐方式进行核算。纳税人能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相关发票的,对上年估价入库结转损益部分的成本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按发票实际金额调整已结转损益的成本;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取得发票的,应就估价入库结转损益部分的成本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取得发票时,调减取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八、关于固定资产界定问题
新税法没有界定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固定资产的界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民政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和营业税减税收入,均应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十、纳税人收到财政返还的以前年度减免税等应予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性资金,应记入企业收到年度的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纳税人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或年金)、补充医疗保险,暂按工资总额4%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十二、关于装修费、中央空调建造费的扣除问题
纳税人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进行装修或建造中央空调所发生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对租入的房屋进行装修或建造中央空调所发生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或建造中央空调所发生的支出,应计入房屋原值,以计提折旧的形式在税前扣除 .
十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一)纳税人为本单位职工发放或报销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通讯补贴、误餐补助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职工福利费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将2007年度累计职工福利费余额转入盈余公积金等改变用途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十四、关于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的2007年度累计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余额税前扣除规定执行。
十五、关于差旅费及出差补助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纳税人发生的差旅费据实扣除,出差补助的扣除标准由各市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十六、纳税人计提的坏帐准备金、安全生产费用、矿山维简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十七、纳税人一次性收到受益期限超过一年的租金、利息等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十八、关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为本单位职工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12%的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据实扣除。
十九、纳税人为离退休人员发放或报销的取暖费、取暖补贴、医疗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二十、关于企业支付的伤亡赔偿款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伤亡事故,给予职工的伤亡赔偿款,依据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鉴定、企业与职工鉴定的赔偿协议,按照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在支付年度税前扣除。
二十一、关于开办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允许在当期税前据实扣除。
对于企业已按老法规定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的开办费余额,执行至到期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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