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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处置收入所得税政策新旧对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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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 13:23: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政策性搬迁处置收入所得税政策新旧对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对比变化要点
国税函[2009]118号
财税〔2007〕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城市的规划改造工作,经研究,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新文件可以看做是旧文件的延续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搬迁收入更名为搬迁和处置收入,定位更加清晰,处置资产收入也可以享受待遇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划,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继续坚持按照“净额法”计税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时的搬迁处置收入属于“全额法”计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搬迁处置收入并非不征税收入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五)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延期纳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三、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的企业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五、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旧文件的三其实实践中可能还会涉及


新文件没有涉及追溯调整问题,主要是因为其和旧文件没有本质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

发文机关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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