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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差异比较分析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7-10 16:13
  • 签到天数: 82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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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7-9-8 08:09: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预示着我国外资企业因为税收优惠政策而享受多年的超国民待遇即将成为历史。那么,《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方面“新”在哪里呢?哪些旧政策可以继续享受呢?

    一、三档税率并存
    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三种税率兼顾不同类型的企业:

    1、一般企业享受的普遍税率为25%

    现行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都是33%.但由于外资企业大多享受优惠税率,目前内、外资企业实际税率分别是25%左右和15%左右。这就导致了内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不平衡,因此设计25%的税率兼顾内外资企业的实际税率水平。

    对于部分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享受15%和24%等的低税率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税率需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

    2、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

    目前,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但从企业的实际税负看,我国小型微利企业即使享受了这两档照顾税率,也比外资企业15%的实际税负要高。这就严重阻碍了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规定适用20%的照顾性税率。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将在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税率

    财税[2006]88号和国税发[1994]151号文件规定,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但仅限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区内区外政策待遇不一致。财政部部长金人庆表示,“高新技术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特殊地位,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优惠税率是必要的”。因此,新税法对此作了调整,明确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再受区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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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7-10 16:13
  • 签到天数: 82 天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07-9-8 08:10:09 |只看该作者
    二、“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范围扩大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对创业投资企业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等方面的优惠。

    目前,环保、节水设备投资可以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根据《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1999]290号)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投资设备抵免的范围,除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享受抵免外,企业的其他方面的投资也可以享受减免,例如安全生产专用设备。除此以外,新企业所得税法也鼓励企业创业投资,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7-10 16:13
  • 签到天数: 82 天

    [LV.6]常住居民II

    3#
    发表于 2007-9-8 08:10:22 |只看该作者
    三、保留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继续鼓励农林牧渔业的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保留了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财税[1994]1号)

    2、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上述第三个条件的,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税发[2001]124号)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7-10 16:13
  • 签到天数: 82 天

    [LV.6]常住居民II

    4#
    发表于 2007-9-8 08:10:39 |只看该作者
    四、对三类企业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
    1、劳动服务企业

    目前劳动服务企业主要享受定额依次减免和直接减免两种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政策:

    1)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以及加工性质小企业招用下岗再就业人员,可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2)根据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福利企业

    目前,非试点企业主要享受所得税直接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福利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在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

    2)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

    在辽宁、上海、浙江、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等省市开展的试点地区,可以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根据《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规定,采取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按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正是吸收了试点的经验,允许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规定加计扣除的比例,但财税[2006]111号现在仍然在执行,相关优惠政策并没有取消。

    3、资源综合利用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文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所得税优惠主要采取定期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的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也明确了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才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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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奋斗
    2015-7-10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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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5#
    发表于 2007-9-8 08:10:51 |只看该作者
    五、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过渡性优惠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1号)文件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两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由于目前仍有一部分的高新技术企业因未获利而未能享受免税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高新技术企业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具体分析可参考本栏目中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运用分析》文章。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7-10 16:13
  • 签到天数: 82 天

    [LV.6]常住居民II

    6#
    发表于 2007-9-8 08:11:08 |只看该作者
    六、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所得税优惠
    西部大开发是国家目前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继续执行原有的优惠政策,以支持国家的区域性调整政策。根据《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规定,2010年以前,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7-10 16:13
  • 签到天数: 82 天

    [LV.6]常住居民II

    7#
    发表于 2007-9-8 08:11:21 |只看该作者
    七、继续执行对创业投资优惠政策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明确。文件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该用户从未签到

    8#
    发表于 2009-8-19 17:46:44 |只看该作者
    怎么没有人顶,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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