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慵懒 2011-10-21 1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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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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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段光勋老师的文章最后问题,根据个人理解,针对部分问题,发表点看法。 希各位同仁继续交流,共赢。
对该办法的学习理解,还需作进一步的努力。笔者认为,尚有以下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明确:
1、对计税成本项目出现新名词的内涵需要进一步明确,如:
(3)“前期工程费”中的“筹建费”包括哪些内容?
项目筹办期间指取得土地开发权之后,项目开发前所发生的计入成本的相关费用,如前期统筹费、咨询 调研费、人员培训费。
4 、如何解决内资房地产企业尚未税前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问题?
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43、44条,执行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七、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6 、未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就可以不确认收入?
现在国家不批准建设小产权房,国有土地房屋必须签订合同才能销售。但是会计上的确认收入仍和税法上确认的收入有区别。
7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定义与条件是什么?
建住房[2007]258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限价房,目前特指拆迁安置房,是指由政府部门统一规划定价,并根据城市建设的拆迁规模,合理确定建设进度和数量的住房。
8 、删除了原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是否意味着地方税务机关就不再制定《实施办法》了?
是
9、 删除了关于“税务鉴证报告”的要求,是否意味着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不需要中介机构的“税务鉴证报告”了?
把球踢给了地方税务,之前各地都出台了有关所得税损失等申请要鉴证报告的文件,但是国税发[2009]31号出台后,有没有相关的补充文件出台就不得而知了。
10、土地增值税的税前扣除是按照实际预缴数还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
按照实际预缴数。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四、(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08年下方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三、扣除项目的确认原则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以实际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对只有实际支付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或者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没有实际支付的,不得计入扣除项目。
11、该办法以“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代替了原规定的“预售收入”,是否意味着这一部分收入可以作为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基数了?
是否允许作为基数,得看地方的税务规定,若地方税务规定不可以或不规定的一般就不允许,若地方税务规定允许的,那就是允许了,比如2009.5.7京国税发 [2009]9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二、关于计算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基数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2009.5.11大地税函[2009]77号也允许。
应及时沟通当地的税务,这样工作才好做。
12、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是指哪些费用项目?
开发成本中的安检费、质检费、标底编制费、交易中心手续费、人防报建费、消防配套设施费、散装水泥集资费、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建筑面积丈量费、路口开设费等、规划管理费、新材料基金(或墙改专项基金)、教师住宅基金(或中小学教师住宅补贴费)、拆迁管理费、招投标管理费等。
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3、借款费用(含利息支出)计入计税成本的哪个成本项目?
开发间接费
[ 本帖最后由 1126自强不息 于 2009-5-17 22:57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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