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8 0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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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不能计入成本
“我公司为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某公司会计给河南省南阳市宏图税务师事务所打来咨询电话。
接听电话的注册税务师小张说:“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明确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凡是为纳税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计入损益类账户的金额和超标准列支的费用,都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应对方的要求,小张事后给对方发出了一封电子邮件,举例说明了在企业为个人负担税款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具体指导扣缴义务人正确履行扣缴义务。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含税收入,即应纳税所得额,含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公式是:(每月收入额-2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雇主(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代其支付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人取得的收入额就是不含税收入或称税后所得。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以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入直接代入应纳税额一般计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否则,就会缩小税基,降低适用税率。正确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等文件规定,先将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含税收入,然后计算应纳税额,也可以利用解方程法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要区分以下不同情况:雇主为雇员全额负担税款
例:某企业职工王力2008年3月份工资、薪金收入5500元,企业为职工全额负担个人所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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