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8 0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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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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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给我国各行业的会计实务带来了挑战,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笔者在此结合工作实际,就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 )实施中的几个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
(一)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
建筑承包商在合同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的问题,建造合同准则对此未明确规定。但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借款费用准则” )对此进行了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同时还规定了借款费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开始资本化: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而建造承包商为客户(业主)建造资产,通常是客户筹集资金,并根据合同约定,定期向建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但建筑承包商也可能在合同建造的过程中因资金周转等原因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款项,从而发生借款费用。笔者认为,建筑承包商在合同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合同成本。合同完成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
(二)订立合同中发生的费用也应资本化
建筑承包商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资本化问题,建造合同准则与借款费用准则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建筑承包商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只要符合相关资本化条件的,也应作为资本化处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第(三)条对此问题进行了补充:建筑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所以,订立合同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也是可以资本化的,应计入相关的合同成本中。
二、工程质量保证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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