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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现状:我们是08年8月新开的地产公司,因金融风暴导致公司今年都不敢投资,至今没有开工动产,当然今年不会有收入了,搞不好明年也不会有,现在月月是零报税。
公司是我们湘潭老板和杭州一个老板合资建立的,因地皮是在我们湖南湘潭这里,所以,产生的一切招待费用也发生在湖南湘潭,为了让杭州老板清楚湘潭老板为了公司花了哪些支出,所以,前任会计交待,要把招待费用全部做进去。
湘潭老板现在才把所有发票提供给我,全部是08年的。
问题:1、08年的招待费发票我可以在09年3月份至以后月份体现吗?招待费总额有好几万元。在3月份一个月度内全部记上账,还是为了平均,在以后几个月度内做账?注意,发票都是08年的!
2、关于招待费的抵扣。我查了一下大家发过的贴子,说到位:“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就我公司的现状来说,我09年做了10多万的招待费入账后,在年终决算中,这笔招待费用是否要纳税?所谓“向后结转”,是什么意思,是不是不要纳税,等有了收入后再抵扣,再把超出比例的部分进行纳税调增?而这个可以不要纳税的期限就是三年,三年之后,如果还是没有收入,这时候就是全额纳税了吗?
3、交纳给房管委的一些征询或者什么费用,对方竟然没有开具行政收据,给我们一些招待费的发票,我们入账的时候,只能根据发票冠以招待费之名而不能冠以行政交费之名,对吧?
4、这些招待费用,都是入“管理费用”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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