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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同时废止。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现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这条我个人理解:三层意思:
A、2008年以前的固定资产残值和折旧不动了。(也就是不再追溯调整)
B、对2008年以前的还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如果与新法的年限有不一致的,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按“剩余年限”重新计算:
如:2005年12月买的车,当时按5年折旧,已折2年,按原税法还剩3年,按新法(4 年)还剩2年,假如52.5万元大客车(预留残值2.5万元),已提已折20万元,还剩32.5万元,重新确定其残值1.5万元,就可以按2年,每年再提15.5万元。
C、如果企业有房屋原来就是按20年提的折旧,新法也是20年,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继续执行。
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
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一点说得很明确,但企业可能要占点“便宜”,因为现在的税率是25%。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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