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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施工的问题
企业外出经营,也叫异地经营。在外出经营的涉税管理上,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连续12各月内),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具体步骤和程序:
首先,向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同时附送需要查验的包括税务登记证副本等税务机关需要报送的其他证件或证明资料。税务机关对符合要求的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经证》,《外经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但若是异地从事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还应当同时持有,1、中标通知书;2、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3、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和4、本系统的施工队伍的事实及其证明资料。
其次,到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到达经营地后,应当在《外经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经证》。对于销售货物的纳税人,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经营地税务机关受理并经实地查验后予以登记;对于从事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另外,自2006年10月1日执行的《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还有下列具体的新要求: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定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1、《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或《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3、不动产销售许可证、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4、不动产销售合同、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5、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帐号;
6、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当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项目登记,并办理相关开票手续,缴纳相关税款。
另: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四(1996)10号)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户管调整问题的通知》(沪税稽(2001)56号)的规定,对外地在沪建安纳税人承包工程的,先到陆家浜路1054号六楼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外建报验受理处登记,根据业务情况,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
一、 企业登记及项目登记
1、 企业登记
外省市在沪的建筑安装企业统一到陆家浜路1054号六楼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外建报验登记窗口前来办理外建企业税务登记。办理手续时须携带企业在当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地税副本)、《进沪经营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应正确填写《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分局经办人在审核后签署意见,加盖印鉴,并发给企业《纳税联系卡》,告知企业到所属的分局办理项目登记,同时登记台帐,记载相关事项。
2、 项目登记
外建企业应携带《纳税联系卡》、“项目合同”(需贴印花税)至各分局办理项目登记,分局经办人应验看《纳税联系卡》,审核企业填写的《工程项目登记表》明确征管部门[除区县所属工程外,其他均由六分局征管(包括重大市政工程,外商投资企业的工程,跨地区的路、桥、管、桥墩等)]。在《工程项目登记表》上按规定编号,加盖报验登记章和日期,将《工程项目登记表》第三联退回给企业,第一联归档,第二联转交有关区、县稽查中队,并做好月报表。
二、 市属、区属工程换票纳税
1、 审核
审核企业的《工程项目登记表》、外出经营证明、付款证明、代扣代缴凭证或分割单等有关资料;审核填写的换票申报表或《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沪承建工程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核准适用税率。如有工程追加投资情况应如实填报"外建企业工程项目追加投资通知单",由项目登记处税务机关核审的分送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征收。税率核准如下:
(1) 营业税
a、 外商投资企业按3%征。
b、 内资企业按3%加上各种附加征收(即工程款的3.3375%)。
c、 补偿金收入按5%加上各种附加税费的征收。
(2) 保证金
取保金额参照营业税税额。(2000年8月1日开始按3.3375%取保)。
(3) 个人所得税按开票金额1%带征。
市局批准的查帐征收的企业按查帐征收办法。
2、 开具缴款书
分局经办人审核《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沪承建工程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后,在申报表上注明审核意见,并加盖征收专用章,在企业《工程项目登记表》、代扣代缴凭证或分割单、外经证(一证多开并加盖税务查验章)上注明已开票金额、日期、发票号码,经办人签名后加盖征收专用章。然后将资料输入电脑,开具缴款书,如要扣保证金的,应开具保证金收据,并注明项目代码、企业名称、联系电话、应纳税种、项目名称、支票号码、实交保证金等,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征收专用章,同时做好台帐。
3、 开具发票
审核企业的《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沪承建工程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入库存后的缴款书或保证金收据,并开具工程发票。每月将当月开具的发票金额、收取的保证金金额、入库的税金一一列出,做好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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