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慵懒 2011-10-21 1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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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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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比较忙,今天晚上有时间,来网站瞧瞧。我愿继续和各同仁交流。
51楼:有一些变化,感觉变化不是很大。可以学习一下。
52楼:变化大吗?好像只是根据新所得税出台的而已吧
相对于原先的规定变化还是很大的,和新会计准则进一步趋同,对企业的利好规定等。国税总局也很费苦心,为加深我们的印象,也叫31号文,并且都是3月6号发文。比如可以预提部分费用,降低最低预售计税毛利率、利息规定,27条计税成本规定注意和土地增值税条例细则规定的不同等等。
58楼:增设“待摊税金”一级科目有出处吗?
现在预售房款缴纳的税费中国会计处理主要是是挂应缴税费借方,或增设借:“待摊税金”。均不计入损益。增设“待摊税金”这可以吗?一级会计科目是否可以增设呢?“待摊税金”中缴纳的税费有税款所属期。如果开发期超过一年那税款到第二年才进入到开发税金中去这是否合适。
愿和58楼及其他同仁继续交流。一级科目可以增设,理由见企业会计准则2006-应用指南的附录,第155页,“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企业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比照本附录中的规定自行设置。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所以可以增设“1481待摊税金”。不论是增设科目,还是挂应缴税费借方,都是有缺点的。针对这预售房款如何做会计处理的问题,我07年给财政部会计司写过信,结果是书面不予答复,电话说是在正式规定下来之前临时先根据习惯自己选择。
63楼:已经学习N遍
悟性很低,问下大家: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就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是不是就可以结转房地产主营业务收入?但此时成本很多都没有发生,这是房地产预售的性质造成的。这样岂不造成毛利很大? 是不是该《办法》未表达清楚?
我还是那句话:会计和税务处理是不一样的,不要混淆。31号文是针对税法上确认的所得税收入,而不是会计上确认的会计收入。税法上的收入基本按收付实现制来确认,而会计上的收入基本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房地产企业确认收入的实现,一般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商品房已经移交;(2)已将发票或结算账单提交买方;(3)履行了销售合同规定的义务,且价款已经取得或确信可以取得;(4)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67楼:回复 31# 的帖子
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的计提依据应为当年结转的销售收入,而未结转的预售收入不应作为计提的依据
是否允许作为计提的依据,得看地方的税务规定,若地方税务规定不可以或不规定的一般就不允许,若地方税务规定允许的,那就是允许了,比如2009.5.7京国税发 [2009]9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二、关于计算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基数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2009.5.11大地税函[2009]77号也允许。
应及时沟通当地的税务,这样工作才好做。
68楼:该文件并明确老31号文件是失效的,如何理解老文件是失效的呢?
70楼:那08年的受这个规定约束吗?
1、搜索2006 3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2008年底就已经是全文废止。
2、法律上几个原则: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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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1126自强不息 于 2009-5-18 00:12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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