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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银河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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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号专题】国税发(2009)31号文讨论专题,已整理汇总各类解读文章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8-18 14:30
  • 签到天数: 15 天

    [LV.4]偶尔看看III

    81#
    发表于 2009-3-30 13:15:28 |只看该作者
    太好了,谢谢银河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6-11-7 14:21
  • 签到天数: 20 天

    [LV.4]偶尔看看III

    82#
    发表于 2009-3-30 13:40:5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太感谢楼主,这样很方便学习

    该用户从未签到

    83#
    发表于 2009-3-30 13:50:31 |只看该作者
    哇哈哈,好好,谢谢斑竹!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3-10-10 10:23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84#
    发表于 2009-3-30 14:46:43 |只看该作者
    谢谢老大,先学习去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3-11 08:08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85#
    发表于 2009-3-30 15:54:17 |只看该作者
    这东西得细心研读~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5-22 15:32
  • 签到天数: 41 天

    [LV.5]常住居民I

    86#
    发表于 2009-3-30 21:07:02 |只看该作者

    核定征收”需慎用

    核定征收”需慎用

      文件第四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据悉,目前仍有部分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对一些房地产企业在其成立时就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再按其实现的销售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看来,国税发[2009]31号文对此种行为划上了“休止符”。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5-22 15:32
  • 签到天数: 41 天

    [LV.5]常住居民I

    87#
    发表于 2009-3-30 21:11:30 |只看该作者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八条对于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规定了最低幅度,与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相比,项目计税毛利率分别下降了5个百分点(除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外)。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2008年4月11日发布)规定相比又另有明显不同。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企业在(除经济适用房等外)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预交企业所得税,且预计利润率分别高于国税发[2006]31号中相同项目的计税毛利率5个百分点。

      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不仅预缴方法改变了,且预缴率也下降了。这应该是“双重政策利好”吧!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5-22 15:32
  • 签到天数: 41 天

    [LV.5]常住居民I

    88#
    发表于 2009-3-30 21:13:02 |只看该作者
    明确了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

      这是国税发[2009]31号文的新规定,即企业在确定成本对象时要遵循:可否销售原则、分类归集原则、功能区分原则、定价差异原则、成本差异原则、权益区分原则。需要注意的是,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这是比较严格的管理规定,尽管看似没有实质内容。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1-10-21 10:48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89#
    发表于 2009-3-31 00:27:57 |只看该作者
    最近比较忙,今天晚上有时间,来网站瞧瞧。我愿继续和各同仁交流。

    51楼:有一些变化,感觉变化不是很大。可以学习一下。
    52楼:变化大吗?好像只是根据新所得税出台的而已吧
        相对于原先的规定变化还是很大的,和新会计准则进一步趋同,对企业的利好规定等。国税总局也很费苦心,为加深我们的印象,也叫31号文,并且都是3月6号发文。比如可以预提部分费用,降低最低预售计税毛利率、利息规定,27条计税成本规定注意和土地增值税条例细则规定的不同等等。

    58楼:增设“待摊税金”一级科目有出处吗?
    现在预售房款缴纳的税费中国会计处理主要是是挂应缴税费借方,或增设借:“待摊税金”。均不计入损益。增设“待摊税金”这可以吗?一级会计科目是否可以增设呢?“待摊税金”中缴纳的税费有税款所属期。如果开发期超过一年那税款到第二年才进入到开发税金中去这是否合适。
        愿和58楼及其他同仁继续交流。一级科目可以增设,理由见企业会计准则2006-应用指南的附录,第155页,“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企业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比照本附录中的规定自行设置。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所以可以增设“1481待摊税金”。不论是增设科目,还是挂应缴税费借方,都是有缺点的。针对这预售房款如何做会计处理的问题,我07年给财政部会计司写过信,结果是书面不予答复,电话说是在正式规定下来之前临时先根据习惯自己选择。

    63楼:已经学习N遍
    悟性很低,问下大家: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就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是不是就可以结转房地产主营业务收入?但此时成本很多都没有发生,这是房地产预售的性质造成的。这样岂不造成毛利很大? 是不是该《办法》未表达清楚?
       我还是那句话:会计和税务处理是不一样的,不要混淆。31号文是针对税法上确认的所得税收入,而不是会计上确认的会计收入。税法上的收入基本按收付实现制来确认,而会计上的收入基本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房地产企业确认收入的实现,一般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商品房已经移交;(2)已将发票或结算账单提交买方;(3)履行了销售合同规定的义务,且价款已经取得或确信可以取得;(4)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67楼:回复 31# 的帖子

    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的计提依据应为当年结转的销售收入,而未结转的预售收入不应作为计提的依据

    是否允许作为计提的依据,得看地方的税务规定,若地方税务规定不可以或不规定的一般就不允许,若地方税务规定允许的,那就是允许了,比如2009.5.7京国税发 [2009]9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二、关于计算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基数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2009.5.11大地税函[2009]77号也允许。
    应及时沟通当地的税务,这样工作才好做。


    68楼:该文件并明确老31号文件是失效的,如何理解老文件是失效的呢?
    70楼:那08年的受这个规定约束吗?
        1、搜索2006 3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2008年底就已经是全文废止。
        2、法律上几个原则: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欢迎关注我们的房地产会计网,关注我们的房地产会计群,欢迎交流,欢迎辩论。

    [ 本帖最后由 1126自强不息 于 2009-5-18 00:12 编辑 ]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6-1 21:28
  • 签到天数: 23 天

    [LV.4]偶尔看看III

    90#
    发表于 2009-3-31 09:07:35 |只看该作者
    该文件,浙江省国税还没有下发到各县市,建德市国税局就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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