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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2008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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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2-27 15:20: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转自:财 考 网---实务频道


       四、针对具体纳税人的税收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河北省改革试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52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河北省改革试点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风险提示:所免税款专项用于核销挂账亏损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82号)规定: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在整体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42,612.36万元,直接转计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财政部关于首钢搬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4号)规定:对首钢总公司所属北京地区18户企业2006年—2009年应缴纳并实际入库的所得税税款按财预[2002]322号文件规定全部返还给首钢总公司,用于解决首钢总公司对京唐钢铁项目投资以及因企业搬迁带来的安置职工、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等政策性资金缺口。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赞助第29届奥运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86号)规定:对普华永道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的现金赞助支出以及按照市场价格确认的服务形式赞助支出,应先计入营业收入,同时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规定,以当年实际发生数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务司(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职责〉的通知》(国税函[2008]57号)规定:国际税务司(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对所得税业务主要负责两项:一是制定并组织实施非中国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制度,包括税收管辖权和纳税义务的认定、非居民税源控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及收入的认定等,并对其税收事务进行国际合作与调查。二是对中国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管辖权进行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输出劳务等提供国际税收服务,并对其境外所得税收进行国际合作与调查。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4号)规定: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689,872.63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资本公职。并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号)规定: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收取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10699966”捐款业务的代收代计服务费、相应的下行不均衡通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瑞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8]959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01号)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的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的政策包括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咨询等社会经济咨询和其他专业咨询业务。但不同类型三产业务所适用的减免税政策不同,应按其从事的主营三产业务确定适用的减免税政策。

      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7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513号)规定:对北京中创信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72户2007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申报及税款缴纳的相关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并作出了具体说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符合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可将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年度终了后,经主管核实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再补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申报减免的所得税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也填入该行中。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及相关补充文件的规定计算填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国税函[2008]801号)规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按申报时间分为年报和季报两种,按征收方式分为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类。2008年度申报时启用年报,2009年季度申报时启用季报。国税函[2008]44号文件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自2009年1月1日起使用。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修改和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明确了申报表的具体填报方法。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制定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再按照实际利润进行调整。其中,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预计利润率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不低于20%;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不低于15%;其他地区不低于10%。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预计利润率为:预计利润率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风险提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规定:深圳市、厦门市经济特区以外的企业以及上海浦东新区内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原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但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9、《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所便函[2008]27号)规定: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做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其它企业均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规定:为确保企业所得税法的平稳实施,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共106户),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规定: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对在2008年度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规定: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实行就地预缴制度,但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机构。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精神对实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外,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范围仅指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居民企业,但下列企业不实行就地预缴办法:

      (1)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

      (2)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

      (3)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4)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

      (5)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

      (6)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7)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

      (8)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规定: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不适用核定征收所得税。并要求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如该二级分支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可以确定为应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同时要求分支机构应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对关于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8号)规定:由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的分行改制而成的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其所属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对外商独资银行当年新设立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因总机构无法获得新设分支机构上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的相关数据而未分配税金的,新设分支机构在次年上半年可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在此之前,外商独资银行总行没有向所属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分配应就地预缴税款的,所属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在以后预缴期间不再就地补缴,外商独资银行2007年新设立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已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以后预缴期间也不再进行调整。其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符合上述规定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相关链接:

        2008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一)

        2008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二)

        2008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三)

        2008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四)

        2008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五)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附表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09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修订对纳税的影响

        详细讲解:核定征收企业如何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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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及政策解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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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及政策解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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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后新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及报送资料

        解读国税发[2008]101号:企业所得税新旧申报表对比

        企业所得税计算中应该掌握的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注意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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