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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财税政策集束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2-3-19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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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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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9-2-23 15:20: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请各相关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相关事宜。
    2、《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已全面上线,从2008年12月1日起企业必须按《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格式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企业已取得的按原方式开具的《通知单》,2008年12月1日之后不得再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未升级无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请及时与管理员联系。
    3、2009年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增值税减免税审批工作将从2008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1月30日止,各相关企业应在此期间及时与管理员联系,并按规定办理好相关手续。



    政策集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



    12366热点问题选登(二)



    一、企业销售货物以存兑汇票结算,销货方把该承兑汇票拿到银行贴现,并要求购货方补偿销售方该笔贴现利息。请问销货方收到的该笔贴息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事后收取,能否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故销货方收到的该笔贴息补偿款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如果是事后收取,可以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应当保存与收取贴息补偿款相关的书面证明备查。



    二、某一般纳税人2007年11月开具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2008年1月收回了发票的全部联次,但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自行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事情发生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税。企业认为该笔业务事实上已经撤销,并且是在90天之内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该补税,应该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进行罚款。请问碰到这种情况,究竟应该怎么处理?



    答: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不得冲减销项税金。如该业务购销双方均属同一税务机关管辖,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核实情况为真实无偷漏税情况(包含如按规定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则可以审批通过的情况),则可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进行罚款。但必须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应该怎样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等文件的规定:



    1、个人(个体经营者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摩托车、游艇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未超过原值的,免缴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物品,免缴增值税。



    2、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摩托车、游艇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未超过原值的,免缴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凡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的、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免缴增值税;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3、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运费可否抵扣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970号)规定: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上述规定,《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运费可以按规定抵扣增值税。



    五、企业融资租入一项固定资产,租金分5年支付,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以租赁资产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确认固定资产入账价格,同时形成一笔未确认融资费用,请问每年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税收上采取了相对简化的处理方式,将未确认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也就是直接将应付款及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原值,然后分期计提折旧,但是,如果企业按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则应在汇算清缴时应做相应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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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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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表于 2009-3-5 13:26:04 |只看该作者
    沙发沙发沙发沙发沙发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09-3-5 22:59:3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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