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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公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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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7-11-1 22:47: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浙政发〔2007〕42号)的规定,现将车船税征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自2007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在办理车辆入籍(过户)和年检时,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设在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及所属检测站、代办点(以下统一简称各征收点)各征收窗口按新税额标准征收车船税,对需补征的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仍按原标准征收。
        船舶的车船税仍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各主管税务分局负责征收。
    二、车船税税额标准  

    类别
    计税标准
    税额
    (元)


    载客汽车
    大型客车: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每年每辆
    540
    中型客车: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每年每辆
    480
    小型客车: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每年每辆
    360
    微型客车: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每年每辆
    240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年每吨(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60
    摩托车
    每年每辆
    60
    船舶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年每吨
    3
    净吨位201——2000吨的,每年每吨
    4
    净吨位2001——10000吨的,每年每吨
    5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年每吨
    6
    注: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三、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行使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四、除军队、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外交车辆、拖拉机及省政府规定的城市、农村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外,其余车辆在办理车辆入籍(过户)和年检时,应及时向各征收点申报缴纳车船税。对于2007年已按原税额标准纳税的车船,按新税额标准计算的应补缴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征收机关申报补缴。违反有关规定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纳税人对征税有异议的,应先按要求缴纳税款,然后凭有关凭证,到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下城税务分局(朝晖路联锦大厦A座)申请复审,如确属误征或重复征税的,按规定办理退税。
    咨询与投诉电话:12366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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