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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及附表四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依据上述规定做一典型实例:某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008年度为200万元,2007年度为-100万元,2006年度为-500万元,2005年度为300万元,2004年度为-150万元,2003年度为-100万元。
附表四的填制:
第一列1--6行分别为:03、04、05、06、07、08(年度)。
第二列1――6行分别为:-100、-150、300、-500、100、200(万元)。
第三列(略)。
第四列(同第二列)。
第五列:无。
第六列,1行:100万元;2行:150万元;其他行:无。
第七列:无。
第八列,4行:100;其他行:无。
第九列,1行:100万元;2行:150万元;4行:100万元;其他行:无。
第十列,3行:250万元;5行:100万元;6行:200万元;其他行:无。
第十一列,4行:300万元;7行:200万元;其他行:无。
主表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本附表第十列6行数额:200万元。
在“附表六”、“附表四”的填制学习中,除做出特定的业务实例外,只是列示出了相关规定。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学习业务知识和实际工作的经验告诉我,过多的阅读对“相关规定”的解释和说明,往往会由于解释和说明带有主观性或者其侧重点偏离“相关规定”的精神,可能会误读出岐义来;即使解释的很准确,但由于对解释和说明本身的相关知识掌握和理解不够,有时也会产生偏差。与其这样,还不如在进行业务知识的学习或处理某一具体业务时,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条文反复的阅读,进而对“规定的条文”逐句逐字逐个标点符号的反复记忆,达到自然而然的掌握理解并运用;对相关具体业务设定各种不同的条件,将“具体业务”套用于“相关规定”中。这样虽然对知识的掌握可能相对较慢,但却很难出现误解“规定”的情况,同时,对“规定”的理解和记忆的程度也会很深刻;这样虽然设定条件的具体业务有局限性,不能全面的反映“相关规定”,但却可以直观明了的反映相关“规定”,极有利于业务操作。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及附表五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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