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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么单位要报送本表?
税收基础理论知识及《征管法》告诉我们:“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报送本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指出:
实行核定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单位,按月(季)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应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除报送“B类”表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应报送本表。
3、什么样的单位、适用什么样的会计制度?
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制度,“大致”可以做如下归纳。
(1)适用《企业会计准则》(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有:非金融保险业的上市公司、未上市的非金融保险业的大中型企业可选择适用。
(2)适用《企业会计制度》(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有:2002年1月1日至2007年1月1日为,非金融保险业的上市公司、没有上市的非金融保险业的大中型企业、对外筹集资金的非金融保险业的小型企业、不对外筹集资金的非金融保险业的小型企业可选择适用;2007年1月1日到现在为,上市公司以外的非金融保险企业且没有选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中非金融保险业且不对外筹集资金的小型企业自行选择适用。
(3)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有:不对外筹集资金且没有选择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的非金融保险业的小型企业。
(4)适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有:“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种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5)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有:“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
(6)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应同时具备的特征为: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上述的各种会计制度、准则,在法的位阶上同属部门规章的性质,但从一般情况来说,“准则”具有概括性、理论性、指导性强的特点,“制度”具有深化“准则”性、密切联系实际性、可操作性强的特点。由于上述会计制度和准则开始施行的时间、适用单位的类型、会计原则以及核算的具体规定,既有区别,又有交叉重合。尤其是《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之间的关系,我们应该从会计制度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角度来疏理,才能具体的理解三者的关系,才能具体的理解各类企业分别适用三者的“大致性”。
1993年7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基本准则》,之后,又陆续施行了一些“具体会计准则”,同时,保留并继续施行原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形成了《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平行并存的的局面。
2002年1月1日施行了统一各行业(除金融保险业)的《企业会计制度》,对各“企业会计具体准则”起到了具体化和延申化作用;2005年1月1日,施行了《小企业会计制度》,在不按行业而按规模施行会计制度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把它直观的理解为是对《企业会计制度》的简化。
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是一个完整的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规范,它按照“具体性”的程度分三个层次:一是基本准则;二是具体准则;三是应用指南,包括具体准则解释、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新准则”第三层次中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修订和取代了《企业会计制度》的具体内容,而《企业会计制度》的基本内容也有与“新准则”要求不符的。但是,由于在所有非金融企业施行《企业会计准则》,还有诸多的问题要解决;尤其是有相当多的小型企业,还十分有必要进行简化的会计核算的情况下。所以,《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目前仍然还是上平行并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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