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的纳税依据: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安装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的价款。
对于施工方的要求:
一、 承接工程的是营业税纳税人:
1.包工包料:
a.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分别核算,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营业税细则第7条)。
b.外购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全额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细则第6条)。
2.包工不包料————全部工料费合计缴纳营业税。
二、承接工程的是增值税纳税人(有施工资质):
1.货物生产企业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分别核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细则第6条)。
2.批发零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工料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细则第5条)。
三、其他单位和个人——全部收入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条例第1条、增值税细则第5条、营业税细则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