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已有 187 次阅读2012-11-24 14:08 |个人分类:营业税| 营业税, 通知, 使用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经研究,现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路过

鸡蛋

鲜花

握手

雷人
收藏 邀请 转发到微博 举报

评论 (0 个评论)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