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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已有 307 次阅读2012-3-16 15:57 |个人分类:营业税

                                                                             增值税
  1、飞机维修企业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自2011年2月15日起,对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所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实行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直接退还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办法。
  2、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11]68号),对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同时规定对附件所列供货单位销售的货物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
  3、资产重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自2011年3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提高增值税起征点。《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明确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免征或即征即退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明确,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对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销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对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对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消费税
  油(气)田企业耗用的内购成品油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1]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
                                                                  营业税
  1、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按购买年限实行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明确,自2011年1月27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四批)的通知》(财税[2011]5号)明确,对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规定,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等141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4、代为办理邮政速递物流业务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为办理邮政速递物流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24号)明确,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为办理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速递物流业务收入,自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免征营业税。
  5、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8号),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合同到期日,对境外单位或个人执行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老合同)取得的收入,继续实行免征营业税的过渡政策。
  6、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营业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68号)明确,自2011年8月1日起,对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航运企业从事海上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内的仓储、物流等服务企业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注册在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代为办理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为办理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66号),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为办理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8、资产重组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9、员工制家政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0、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11、提高营业税起征点。《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明确自2011年11月1日起,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进口环节税
  1、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财政部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4号),自2011年4月20日起,在免税商店内付款,在机场隔离区提货离岛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方便旗”船舶免征进口环节税。《财政部关于第七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1]20号),经核定,第七批共有1艘中资“方便旗”船舶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
  3、降低信息技术产品进口税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11]3号),自2011年1月27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低到10%。
  4、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展期内销售进口展览品免征进口关税。《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中国-东盟博览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财关税[2011]8号),在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中国-东盟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览品(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及汽车除外)免征进口关税。
  5、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自2011年5月1日起,工商登记时间两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除外)从事以下业务的,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一)自主研发、设计由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进行收购或委托国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收回的货物出口;(二)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后进口再使用本企业品牌的货物出口;(三)自主研发、设计软件,加载到外购的硬件设备中的货物出口;(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6、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海关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和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0号)明确:一、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二、经认定的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经认定的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以及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可以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向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相关手续。三、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7、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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