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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1号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1.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2.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3.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二)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成本,计算出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的毛利额。
此通知是说开发产品完工后再根据收入的性质和销售方式确认收入,那么问题的关键点就在开发产品完工的条件上,其中:“1.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请教:1、竣工证明具体指哪些?2、实务中一般怎样确认收入时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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