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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产企业的甲供材料税收问题一直存在着一些疑惑,因为之前听说过一些税务稽查的时候把开发商开发成本中的所有销售类发票都挑选出来界定为甲供材,甚至买个树买个灯都是。一直想不明白,甲供材料应该是甲方提供给乙方作为施工所用的材料,买个灯即使是比较大型的灯具,需要供应方来花一点时间劳力来安装的,那对供货方来说也是个混合销售行为,只要它的主营是增值税应税业务的,全额缴纳增值税,开增值税发票或者普通销售发票完全是站得住脚的啊?怎么会涉及甲供材料这个问题呢?今天到税务去的时候和他们探讨了一下这个问题。对方是这么解释的,看是不是甲供材不能单独就建设过程中的某个经济行为来看,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相关税法规定来建设工程是要就全部造价缴纳营业税的(当然除了后来规定的所谓设备还有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之类的)就举买灯的列子,对方销售给我们一个灯帮我们安装好了对他来说开增值税发票来说没错的,但是对于房产商来说这个灯是做到开发成本里去的,那么就构成了总造价的一部分,这种自行购买的行为就属于甲供材(基于整个工程来说,而不是基于供应灯具的双方),所以必须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听她这一说觉得和税务以往的做法是相符了。当时因为时间紧也就没继续讨论,回来想想又产生了以下一些疑问:
甲供材的营业税是由施工方来缴纳的,纳税义务人不是开发商,就这个买灯的问题,显然销货方不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让精装修施工单位来缴?也不对啊,对方完全可以说这个灯跟我一点关系都没有,那么纳税义务人就成了开发商了?好像也没有类似的税法规定。想来想去似乎有一个可能就认定我买灯安装诸如此类的行为是一个类似自建的行为,这样我们就成了纳税义务人,呵呵,但是这种认定是否合理呢?
除了上述比较特殊的业务,再说能够明确找到施工方的甲供材料的情况,听说当时税务对甲供材料的处罚是以未合理取得发票来进行的,那现在浙江明确规定甲供材料不需要开建安发票,他们可以以什么理由认定甲供材料的营业税要开发商来补交?对此有可能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决算的时候包含了甲供材的价款和税金,而施工单位没有就此纳税,这个让开发商来承担就没有道理了,税法又没规定我们要代扣代缴,何况我们已经将税款结算给对方了;第二种情况是决算价格未含甲供材,这种情况还勉强能说一说,但是这也只能是双方未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来结算,不能改变纳税义务人不是建设单位这一事实,税务机关基于什么依据要甲方来补交呢?
对于这个问题,想听听大家的见解。另附一篇文章,在和税务正面沟通前,我对于甲供材料的理解和以下这篇文章基本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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